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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 女子为再婚求前夫再离一次

离婚证丢失 女子为再婚求前夫再离一次

王女士诉称,她和张先生于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而草率结婚,双方婚后无法正常沟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她在婚后一个多月独自搬离张先生家。1992年5月,双方在乡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

今年5月,她准备结婚,但发现自己的户口本仍为已婚信息,且她的离婚证已丢失,无法更改户口本上的信息,遂找到顺义区民政局、档案馆及乡政府等地查找当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关材料,但均未找到。无奈之下,她起诉请求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

张先生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说,自己与王女士已办理过离婚手续,发了离婚证,他的离婚证也丢失了,但双方已没有婚姻关系了。他于1993年5月已再婚,有结婚证。“如果我现在再和原告办理离婚,那我现在的婚姻怎么办?”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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