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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中虹新天地业主质疑开发商 商铺款发票为何低开?

明明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的商铺,为何拿到手的发票却贬值了一大半?浙江桐乡市中虹新天地商铺的众多业主一度大惑不解,进而又提出质疑。近期,不少业主找到《市场导报》维权中心投诉。

商铺款发票多遭腰斩

桐乡本地的业主马女士告诉导报记者,当时为了购买商铺,她花费了52万元。结果,却只拿到了28万多元的商铺发票。另一位赵女士花费了24.4万元,结果购买商铺的合同价变成了10余万元。而剩下的金额,对方声称列入了“运营管理费”的名目。

据了解,购买中虹新天地商铺的业主遍布于省内外许多城市。除了嘉兴、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外,还有来自上海、北京的投资人。对于“做低房价”的做法,众人都无法接受,并进行了长久的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

来自上海的一位沃先生,干脆直接提起了诉讼。沃先生告诉导报记者,他最初是通过广告宣传单,了解到中虹新天地的项目。

“桐乡首席,女性主题购物中心。”“绝对核心,黄金地段,超高人气”。至今仍留存着的一份宣传单上注明,该项目的发展商为具备国家一级开发资质的上海中虹 (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商为杭州市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沃先生称,被广告宣传所打动之后,他于2010年10月购得402-160号商铺,并拿到了总价为12.8万余元的购房收据。不过,令他纳闷的是,后来领发票时居然拿到了两张。此时他才发现,之前所交的款项竟然被拆分为二:购房款的金额只剩5.1万余元,另外的7.7万余元成了 “运营管理费”。此外,所拿到的购房合同上,购房款也被擅自一分为二。

包括沃先生在内的许多业主当时都不明白,上述操作的意图何在。

“我们业主去询问原因时,鑫岛公司的销售代理人直接回答说是为了避税,并说跟你们业主没有关系的。”沃先生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大家起先也懵懵懂懂,不知道这样的开票究竟有没有问题,但是慢慢地都想明白了,这样的做法是在逃避纳税,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而更为重要的是,业主们自身的权益也受到了影响。

状告经营者未获支持

维权长久一直没有结果后,沃先生于2014年9月10日向桐乡市法院递交诉状,状告直接签约的对方——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沃先生由此指出,两被告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他所购商铺的款项自行分解,使得业主和国家的利益都受到侵害,因此他所签下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归于无效。

不过,对于上述质疑,被告中虹公司和鑫岛公司都提出了反驳。两被告均声称,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合同的,合同条款的约定清楚明确,合同相对方已经依约履行合同。此外,该案所涉房产项目及商品房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完成了相关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故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沃先生还提交了录像资料一份,证明被告方将房款拆分成两部分,目的是为了躲避税收。但是,被告中虹公司认为,录像是偷拍偷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视频中人员与公司无关。另一被告鑫岛公司也提出了相似的说法。对于该录像资料,桐乡法院也认为,该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之主张。

经过审理,桐乡法院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虽然原告将两份合同的总应付款项统一支付,但应当以被告中虹公司、鑫岛公司开具的有效票据的实际付款内容为准。现原告已取得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故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原告将其所购买的涉案商铺与被告鑫岛公司签订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是对其所有权的一种处分,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房屋总价拆分并签订合同是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桐乡法院认为,原告系自愿与二被告分别签订合同的,虽然两份合同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从交纳税款和已取得合法权属登记证书等情形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所主张,故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沃先生的诉讼请求。

业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桐乡法院的判决,沃先生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他认为,被告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在业主在交了钱款,木已成舟之后出具的,并非业主自愿签署。

“被告采用了不符合时间逻辑的格式合同和阴阳虚假的经营管理协议,他们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购房者的利益。”沃先生由此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虽然打官司尚未取得进展,但是关于拆分开票的质疑在业主群里仍是个高度关注的话题。众多业主表示,这种现象在中虹新天地商铺的销售过程普遍存在。

“从一楼到四楼,商铺的价格分别只有原价的1/5至1/2,这样的行为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对于业主们一直以来的质疑,导报记者多次联系了中虹新天地的相关经营方。但相关人员均以种种理由回避了采访。开发商的相关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嘉兴中院届时将作出怎样的裁判,《市场导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导报维权微信:zjscdbw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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