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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奇闻:北平禁止女性养公狗

1932年9月,大名鼎鼎的林语堂在上海创办《论语》半月刊。该刊出版到第四期,增辟一个新栏目“古香斋”,刊载当时各地荒谬的新闻事件。

1933年6月1日,“古香斋”转发了一篇政府公文,即当年“北平社会局呈请市政府查禁女人养雄犬文”。呈文内容为:

“查雌女雄犬相处,非仅有碍健康,更易发生无耻秽闻,揆之我国礼仪之邦,亦为习俗所不许,仅特通令严禁,除门犬猎犬外,凡妇女带养之雄犬,斩之无赦,以为取缔。”

民国奇闻:北平禁止女性养公狗

女性养狗,到底惹谁了?

你不能不为社会局的官员“点赞”。他们的想象力如此“超凡”,他们的着眼点如此“别致”,他们对女性呵护如此“细腻”!他们的社会管理水平真是“杠杠”的!

远在上海的鲁迅也被此事震撼,他在《华德保粹优劣论》一文中评论道:“中华也是诞生细针密缕人物的所在,有时真能够想得入微”,“中华的气魄较为宏大”。

炳哥觉得社会局百密一疏,既为社会风化着想,那是否也该禁止男性养母狗呢?理论上,男性与母狗发生“秽闻”的可能性同样是存在的。只禁女性而放纵男性,显然有失公平。

北平社会局“查禁女人养雄犬”第二年,蒋介石在全国掀起“新生活运动”。此后,在蒋直接指令之下,各地出台的针对女性的“细针密缕”规定更多。下文试举一例。

1934年7月,成都市政府颁布《取缔妇女奇装异服暂行办法》。全文九条,如下:

(一)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

(二)衣领最高不得接靠颚骨;

(三)袖长最短须过两肘关节前一、二寸;

(四)左右开岔旗袍其岔子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短衣须不现裤腰;

(五)凡着短衣者须着裙,不着裙者衣长须过臀部以下三寸;

(六)过腰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

(七)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不得露腿赤足,其从事劳动工作者不在此限;

(八)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

(九)穿西装者长短大小须参照上列规定。

江西、重庆等省市也制定了内容与之大致相同的管理办法。《办法》显然经过细致的人体测量,体现了数学的精确和精密。炳哥眼拙,不知制定者可曾参考了形体美学、人体工程学的原理?

民国奇闻:北平禁止女性养公狗

新生活运动期间,宋氏三姐妹在重庆举办时装秀(自左至右分别为宋霭龄、宋美龄、宋庆龄),吸引众多重庆居民观看。

这类禁令颁布伊始,各地当局强力的推行。在重庆街头,警察动手剪掉了穿“奇装异服”妇女的裤子,甚至有警察采取“责打手心”的办法惩罚穿“奇装异服”的妇女。此后因警民冲突频繁发生,当局才由“强制”改为“劝导”。

当局虽一再强调此举旨在“恢复归全礼义廉耻”、“厚民德”、“崇国体”,但无形中是把女性视为社会风气败坏的“祸水”。

官员们以“调教”女性的姿态推行社会管理,不能不说,民国的社会形态仍是“男权”主导的,政府的施政管理仍是道德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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