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靖江一女子“被离婚”愤而告民政局

“被增长”、“被就业”、“被富裕”......眼下,带被的词语盛行。可是,你听说过“被离婚”吗?江苏省靖江市的一位妻子“被离婚”后,将民政局告上法庭,那离婚手续究竟是怎样的?法律直通车小编将带您一起经历一遍被离婚。经过法院二审判决,这名妻子的离婚关系终于被确认为不成立。

江海与妻子季敏于1998年结婚。婚后,季敏在家持家育儿,江海到江阴市租屋开店,每月回家两三次,夫妻间并无什么矛盾。2014年3月,一个叫张莹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说,江海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因季敏要照顾女儿,经家人商量,由江海父亲赶到深圳处理。江父赶到深圳,江海已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莹正以江海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江父感到蹊跷。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敏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海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海和季敏的离婚手续,以及张莹与江海的结婚证。

季敏顿时如雷轰顶,她纳闷:自己并未与江海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怎么会有她和江海的离婚证呢,自己是怎么被离婚的?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离婚手续:申请离婚的夫妻俩需共同到场,双方应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季敏并未到民政局,对于“被离婚”自己并不知情,可以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

据调查,被离婚的经过渐渐浮出水面:2008年6月的一天,江海与一个自称是“季敏”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两人带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将这些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发放了离婚证。靖江一女子“被离婚”愤而告民政局

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只能目视比对,至于到底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确认。他们在办理这起离婚过程中,是规范操作的,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江海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敏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靖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与江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遂判决靖江市民政局颁发江海与季敏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已尽形式审查职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有婚姻的自由,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他人无权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如果有更多的婚姻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直通车专业的律师团队。

===================================================

法律直通车官方微信:lawztc_com 或 lawztccom

法律直通车官方微博:lawztc

百度搜索:法律直通车

通过以上任意一种方式关注即可随时提问,有问必答!

===================================================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