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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眼中的法治光山之随想篇

作者:余超律师

单位: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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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宵节回光山,看望父母,给祖上送灯,顺便在光山法院参加一个民事诉讼开庭。审判长叫陈霖,口音有点侉,应该不是光山人,但办事却很干净利落。在陈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方愿意接受调解,书记员当庭制作、打印调解书,审判长签字后拿法院盖章,再拿回交双方当场签收,前后不到两小时。虽然跑遍长三角众多法院,但光山法院办案效率之高让我很是叹服!

一位律师眼中的法治光山之随想篇

近几年,先后在光山亲自办理了几起诉讼,感觉光山法院的整体办案效率和业务水平已经接近国内发达地区,有些方面甚至超过发达地区。所有案子的立案我都是人在外地通过电话联系,从来没有碰到哪位工作人员打官腔,或者是冷、硬、横、推现象。与立案庭的杨静庭长素未谋面,但几次因为立案的事情给他打电话都是有电必复,立即解决。一起诉讼政府的案子,董德才法官顶着压力判政府败诉。一起老大难涉村执行案件,余世忠法官多次做村长与村支书工作,最终将执行款发放给当事人。

光山法院的案子多,人手少,一个基层法庭要管辖几个乡镇,每个法庭一年要办案一两百件;有时开庭一个基层法庭连一个合议庭都凑不齐。陈霖、杨静、董德才、余世忠只是我接触到的光山法院众多法官中的一小部分,但正是这些正直、无私、懂业务、有能力的法官用实际行动捍卫了光山法治的尊严,为光山的老百姓守住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记得一个行政复议案件,我人也是在外地,是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县政府法治办工作人员向艳霞联系。很快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我的复议请求。都说在光山办事要托人、搞关系,我不认识人,也没搞关系,居然也能办成事,说明光山的法治在进步,也说明在政府机关里还有很多很多像向艳霞一样,默默无闻、勤勤恳恳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正是体制内的健康力量!

还有一个历史遗留下来10多年都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在砖桥镇党委书记杨艳丽,镇长廖永禄的多次亲自过问下,圆满解决。在和杨书记与廖镇长多次接触过程中,从来感受不到他们有任何官员的架子。无论是说话还是待人都极其真挚和诚恳,自始至终保持着一种积极、谦和的态度。在光山,有一大批像杨艳丽书记与廖永禄镇长这种年轻有为,有文化、有思想、有担当的干部,他们一直认认真真、默默无闻地为老百姓办实事,解决实际因难。他们用自己一点一滴的努力,树立了党员干部的正面形象,稳固了干群关系,强化了党的执政基础。

一位律师眼中的法治光山之随想篇

在媒体上看到河南公安“十大忠诚卫士”候选人之一,光山白雀派出所长方军的事迹。方所长剑胆琴心,有勇有谋,当街制服持刀武疯子让人钦佩。也正是有一大批像方军那样战斗在一线的公安干警,舍小家顾大家的付出,才使光山的整体治安状况一直在改善。

无论是在司法还是依法行政上,光山在整体大方向上进步速度惊人。当然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个别疑难案件的审理期限上,如果久调不决法官就应该及时判决。在判决执行上,应该果断,敢碰硬。美国为什么没有执行难的问题?六个字:“判决公,执行狠”。如果老百姓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拿到胜诉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无疑会极大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后遗症就是信访不信法,以后遇事就会只找政府,不愿上法院,极端者还会聚众冲击政府机关,围堵政府大门。

这次回光山,还体验了一次传说中的三轮车拥堵。正月十七早上,从东城上大广高速入口被堵了近一个小时。原因是那天高速入口附近正逢一学校开学,很多家长用三轮车送小孩,车子就在马路中间乱停乱放。还有辆面包车随意横在马路中间,司机不知去向。对三轮车,我不主张简单禁止,毕竟那是底层老百姓最主要的出行工具,但是一定要规范,违法的该罚要罚,该扣车的要扣车。

法律除了有惩罚作用,还有引导、预测、指引、评价作用。一个打人事件不处理,后面就有100个打人事件。处理了一件,可能就会制止100件。一个人寻衅滋事占了便宜,后面就会有一百人跟着学样。梁实秋的《排队》一文中说:抗战时期,人们在车站购票是不排队的。但是日本人占领车站后,秩序就井然了。为什么呢?因为有个日本兵拿着鞭子,在来回巡视,看到有插队的就扬起鞭子狠狠给他一下。我认为只要光山能把法律之鞭用好,用到恰到好处,光山就会秩序井然。

光山的县城治安整体较好,但是在农村还存在着家族势力问题。有时门头大、弟兄伙多的会欺侮门头小、弟兄伙少的。很多家庭面对这种欺侮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寻求公权力的保护。我认为类似问题一旦从民间纠纷转化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就要及时介入处理。比方说结伙殴打他人或雇凶殴打他人,虽由民间纠纷引起,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调解处理,一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拘留条件的要及时拘留,切不可违法和稀泥。只有惩罚了一个,才能教育一大片。

由于中国的大环境与历史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政理念一直重经济发展,轻权利保护。中国古代只有朝廷,没有政府,政府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现代概念。政府的职能是什么?《独立宣言》中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从《独立宣言》可以看出,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权利。当老百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首先寻求政府公权力的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如果政府在保障百姓权利上缺位,或者行政行为上只从行政机关自身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事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对自己没利甚至会造成麻烦而利益归于群众的事打死也不办。有人认为:一切人为法都低于自然法,而最高最高的自然法,就是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家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尽到保护人的义务,那么人们就没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同态复仇,都是合法的行为。如果在权利保护上政府长期缺位,我们的社会很快会堕落成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无政府状态。

我们经常会听到两种相反的声音。一方面民间批评政府的权力过大,有权就任性。另一种来自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报怨政府权力太小,很多事情办不了。我认为这主要是行政机关有法会不会用的问题,行政机关的一纸行政决定和法院判决书是一样的,可以强制执行,权力不可谓不大。光山的很多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法》不大会用,或许觉得程序麻烦,不大愿意用。其实《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如果能和《行政处罚法》配合使用好,就会事半功倍,光山的社会治理水平就会跃上一个新台阶。

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爱家乡,不光只是赞美。做的好该肯定要肯定,做的不好该批评要批评。坦诚方能体现真诚,爱家庭如是,爱家乡如是,爱国家亦如是。

最后,愿法治之光佑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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