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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处理期间再次醉驾 泸州男子为任性买单

无证醉驾处理期间再次醉驾 泸州男子为任性买单

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4日讯(记者 岳东)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了解到,泸县人陈某某因无证醉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抓获。民警调查后发现,陈某某在月前还是因为无证醉驾被处理,还在等待处理期间。为此,陈某某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陈某某是泸州泸县人,来自农村的他,喜欢喝点酒,而且还酒后骑车,这在他看来,在农村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2014年7月14日0时许,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帝豪牌摩托车行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陈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国家刑律。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陈某某本应汲取此次教训,等待处理。但陈某某无视法律,2014年11月4日21时许,陈某某再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阳区江阳中路肖巷子路口处时,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

为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危险驾驶罪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其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市民朋友,为了自己的幸福、家庭的幸福、也为了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不可轻信不会出事,以免造成如此结局而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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