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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低头不见抬头见 咬伤对方为哪般

六安新闻网讯 本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却为琐事大打出手,用嘴将对方咬伤。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与陆某同为舒城县山七镇人,老公均在外务工,两人留在家中务农,虽为邻居,却矛盾不断,平日很少来往。去年年末,因三岁大的外孙无人照料,张某便将其接回自家暂时看管,为防止外孙跌入门前塘中发生意外,张某便在自家门前水泥场地边堆砌了两排青瓦。岂料,这竟惹怒了邻居陆某。因陆某家出行要经过张某家门前场地,陆某认为张某此举妨碍了其正常通行,当天下午即上前与张某进行理论,双方不欢而散。

次日上午,陆某手持铁锹再次来到张某家门前“讲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陆某欲用铁锹击打青瓦,张某见状,即上前阻止,双方你推我搡,开始互殴,在殴斗中,张某用嘴将陆某嘴唇咬伤,陆某血流不止,立即到医院治疗,并报警。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陆某右下唇全层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发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除医疗费外赔偿了陆某9000元,取得了陆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延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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