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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费高于估价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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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蔡女士因琐事与卢女士在小区内发生争执,后卢女士倒车离开时将拦车的蔡女士剐到摔伤。蔡女士起诉获赔1万元后,保险公司上诉。今天上午该案二审,保险公司却没有出庭应诉。

车辆修理费高于车辆估价怎么办?被自家车辆撞伤保险公司赔不赔?今天上午,一中院通报,该院2012至2014年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其中七成为保险公司不服判上诉案。一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支招受害人索赔。

上午现场小区内倒车撞伤人保险公司赔钱

今日的庭审原定于9点,但是上诉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迟迟没有到庭,等了半个小时,保险公司仍未出现,法官宣布开庭,被上诉人蔡女士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同意后,法官宣布休庭。

蔡女士说,2014年5月21日上午8时左右,在海淀区一小区内,因卢女士带的犬将她扑倒,她为解决此事阻止卢某开车离开,蔡某与女儿及邻居站在卢某车旁,蔡某拉住后车门,此时卢某启动车辆先倒车后将车驶离,在此过程中蔡某被车辆剐到摔倒在地,诊断为右肩损伤、右胫骨平台骨折。

蔡女士遂起诉卢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卢女士辩称,确实有这个事儿,但当时她只注意到车辆左侧前部的人,并未注意到在车辆左后部的蔡女士是否拉住了车,也不清楚是否造成了蔡女士受伤。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与该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原告只是单方面叙述,没有证据佐证,而且司机当时也不知道是否剐蹭了蔡女士,后来也只是推断。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卢女士在启动机动车之时,应当先行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启动车辆。她在明知蔡女士及其他人靠近车辆并阻止车辆行驶的情况下,仍然启动车驾驶车辆驶离,存在过错。卢女士应对蔡女士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负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本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是车辆致人损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

因上诉人保险公司未到庭,按照规定,视为保险公司辙诉。本案将由合议庭合议后最终确定是否按辙诉结案。

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上诉案保险公司超七成

据一中院法官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2012年366件,2013年337件,2014年243件,虽然道交案件的绝对数量有所下降,但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占45.3%,2013年51.2%,2014年占59.8%。

在所有道交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超过七成,焦点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等方面。

典型案例

1修理费高于车辆估价合理就赔

案情: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负全责。林某修车花了3.6万元,起诉索赔。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轿车估价为2万元,只同意赔偿2万元。

判决:林某车辆受损经修复可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林某维修车辆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估价,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提示: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估价,但如果修复对受害人更具合理性且维修费用必需,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开车前未检查车辆轧人担责

案情:2013年3月1日,乔某在停车位内起步时轧死周某。周某亲属起诉索赔。

判决:周某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周某本人有明显过错。乔某上车前未按规定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未尽相应义务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乔某承担50%的责任。

提示:驾驶人开车前未检查车辆周围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

3被自己车撞伤特定情况可获赔

案情:吴某撞上马某停放的小轿车,将马某车前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驾驶车辆车主)挤撞与到陈某停放车辆之间。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马某为次要责任。叶某起诉索赔。

判决: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叶某虽然是车辆的投保人,但其是站在其他车和自己车之间受伤,叶某可作为第三人获得自己投保车辆的交强险赔偿。

提示:车辆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

4开车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赔钱

案情: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左后车门时将骑电动车的亢某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责。亢某起诉索赔。

判决:根据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柴某撞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柴某承担60%责任,陈某未按规定停车承担40%责任。

提示:乘客下车开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人受伤,应赔偿。

5多车相撞无责车主方也应赔偿

案情:王甲、郝某、王乙驾驶的小汽车三车追尾,王乙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索赔。

判决:王乙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多车相撞,无责一方也要分担责任。

6遗撒致事故遗撒方公路局担责

案情:2012年1月3日,因路面遗撒,刘某开车轧上一石头后,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亲属认为,路上石头是导致事故及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起诉公路分局赔偿。

判决: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道路上的遗撒石块,遗撒人应当承担责任,公路分局没及时清理遗撒物,未尽维护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公路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提示:道路遗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遗撒人与道路管理维护单位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赔钱

案情:2014年2月17日,葛某开车撞上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并致王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葛某负全责。王某起诉葛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车辆营运损失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判决:保险公司未就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举证,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营运损失。

提示: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8伤者原有病不能减轻肇事人责任

案情:2011年7月31日,董某开车撞上赵某车辆致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全责。赵某起诉索赔。经鉴定,赵某的脊髓损伤与此次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判决:赵某受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其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因董某负事故全责,赵某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董某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提示: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9挂车未投保交强险“车头”先赔

案情: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交通队认定张某负全责。高某起诉索赔。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挂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万元。

判决:根据相关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由牵引车方赔偿。

10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认定事实依据

案情:2013年5月20日,车某驾驶车辆撞上骑自行车的康某,导致康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某负全责。康某起诉索赔,车某认为康某车速过快撞上机动车,康某有一定责任,不同意全赔。

判决: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车某负全责,车某未能就康某需承担责任举证,故法院认定车某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提示: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的理由,法院会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文/记者洪雪制图/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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