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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1.镇江派普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后福非法占用农用地、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后桃村民小组及其组长王幸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10年下半年,镇江派普机械有限公司因拆迁需易地重建厂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后福经人介绍后与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后桃村民小组组长王幸福取得联系。王幸福召开村民会议并经村民一致同意后,代表后桃村民小组与唐后福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29.3亩土地出租给派普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8月底,派普机械有限公司开始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房,至2013年上半年主体工程基本完工。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测定,派普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8768.2平方米,其中毁坏耕地8001.6平方米。

2015年4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派普机械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八万元;唐后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后桃村民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王幸福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汪晓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10年12月,汪晓瑞以18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丹阳市后巷第二砖瓦厂产权,并付费有偿使用该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汪晓瑞在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蒋某某、朱某某、戴某某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每亩14万至15万的价格,将后巷第二砖瓦厂的集体建设用地约76亩非法转让,实际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683万元。经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查实,汪晓瑞合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74.3亩。

2014年11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汪晓瑞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3.镇江新区博海种植专业合作社、朱爱民、王淑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11月,朱爱民等4人承包镇江新区姚桥镇华山村园艺自然村516亩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后注册成立镇江新区博海种植专业合作社。2012年2月,朱爱民以单位名义,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拟定在其承包土地内一长方形地块上建设水泥晒场。王淑军得知此事后,明知该水泥晒场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法手续,向朱爱民提出承担部分建设费用,水泥晒场建成后租赁给其作为汽车驾驶训练场使用。2012年2月,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至2012年6月,王淑军向镇江新区博海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了五年场地租赁费用57.5万元。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镇江新区博海种植专业合作社水泥晒场项目非法占地19.7亩,其中耕地面积18亩,属基本农田。

2013年8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镇江新区博海种植专业合作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朱爱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淑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4.邱建国、朱铁汉、杨龙龙非法采矿案

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邱建国、朱铁汉、杨龙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禁采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南侧、辛丰镇大王山原藤树采石场北侧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三人非法开采矿石量为2.3余万吨,价值44余万元。

2013年4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决:邱建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朱铁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杨龙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5.朱雄尹、王智忠非法采矿案

2011年9月,朱雄尹受土地使用权人金顺重机(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位于镇江新区大港烟墩山路与东方路交叉口西侧的用地进行场平工作。朱雄尹在金顺重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地块内的白云质灰岩矿、粘土矿进行非法开采。2011年11月,朱雄尹将违法开采工程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智忠。王智忠继续在该地块进行违法开采。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朱雄尹、王智忠等人违法盗采粘土矿12.8万立方米,共计24.2万吨,价值406余万元;违法盗采白云质灰岩矿1.78万立方米,共计3.97万吨,价值71.6余万元。此外,朱雄尹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还违法盗采石方、土方4.47万吨。

2013年2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朱雄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智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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