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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不来!这5人藏匿矿洞盗采159克绿松石,被拘留!

年初以来,全县已受理盗釆绿松石行政案件8起、行政处罚25人,刑事立案3起、刑事处罚4人。下面这起案件,再次印证了竹山对绿松石盗采案件的严打力度,坚持露头就打,无论盗采多少,都将依法从快打击处理,坚决打击“顶风上”的嚣张气焰!

明知公安人员在巡山护矿,却依旧潜藏于封存的矿洞里盗采绿松石。4月7日凌晨,当溢水镇人陈某、田某、吴某、周某等5人将盗采的159克绿松石带出矿洞时,被溢水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4月6日晚10点,溢水镇矿山巡查员在巡查至五房沟中沟矿区时,发现已封彻的矿洞有被刨开的痕迹,遂向溢水镇派出所报告。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10里外的中沟矿区。为了不走漏风声,民警们摸黑沿着丛林中山路步行40余分钟,在矿洞外蹲守2个多小时。12点30分时,当陈某等5人带着盗采的159克绿松石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周某、吴某、田某等5人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吴某、田某等5人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矿灯等作案工具。(向继华 沈正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竹山县绿松石矿山管护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全社会参与对非法从事绿松石资源勘查、开采和偷挖盗采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绿松石产业办、矿山综合执法大队和各有关乡镇等进行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信息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次100-10000元的奖励。

(来源:今日竹山网 www.zhush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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