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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面临一些困难:比如疾病、贫穷的时候,真的能说“飞走”就“飞走”吗?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因妻子患精神病,丈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现年34岁的丰顺县人阿标,4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自己7岁、家住广东省揭东县的阿敏,认识不久后两人便在阿标户口所在地丰顺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不久阿标发现阿敏似乎跟平常人不同,不仅说话做事毫无头绪,还常常一个人自言自语、冷笑。于是,阿标将阿敏带去看医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后便出院了。然而两年后,阿敏再次病发,阿标再次将阿敏带去医院治疗,治疗5个多月病情好转后出院。

阿敏的患病,让阿标遭受到了心理与经济上的压力,再经过两次治疗后,阿标认为,阿敏婚前就已患有精神病,其是隐瞒病史和自己结婚的,于是阿标一纸诉状将阿敏告上了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跟阿敏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阿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双方认可的两次住院治疗均发生在结婚后,故对阿标所主张阿敏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诉由,不予采信。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问题,因阿敏患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现在生活能自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情形,故认定阿标、阿敏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阿标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廖丹丹、严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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