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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捡到信用卡取走万元现金 被并处罚金与刑期

女子扫地“扫”到信用卡 取走卡上万元现金

尽管还了卡和钱 她还是被并处罚金与刑期

记者 赵岑雨

天上掉馅饼的事并不是没有。比如,你会偶然在地上捡到钱、捡到项链、捡到戒指……这时候你怎么办?拾金不昧,物归原主吗?但永修县的涂女士没有这种高尚品质。

涂女士今年35岁,在永修县城开有一家小餐厅,有老公有孩子,家庭幸福,小有积蓄。准确地说她应该是那家小餐厅的老板娘,身为投资人的老公在外面还有别的生意,她对餐厅全权负责。算账、招工、做菜,她很是勤快,样样自己来,连打扫卫生也不例外。

2014年7月31日,涂女士在餐厅的包厢里扫地时“扫”到了一张信用卡。她回想起,之前包厢里七、八个人斗酒吆喝,一个个醉醺醺地才离开。“莫非是刚刚的客人遗落的?”她想了想,那桌也不是熟客,这到哪儿找人去呀?

怎么办?报警?涂女士把信用卡翻了一面,看到了背面的黑色笔迹“郭某某XXXX”。XXXX是一串数字。“这人不会这么傻,把密码写在卡上吧?”涂女士心里一嘀咕,“干嘛不试试看?”

天上的馅饼掉下来了。这张信用卡的密码果然就是背面那一串数字。涂女士取走了1.75万元,“还什么卡啊,这有谁会知道?”然而,一周后,郭先生因信用卡遗失报警,涂女士被捕。

案发后,涂女士退还了全部钱款。但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理解析

如果本案中涂女士捡到的是金银首饰,或者现金,事后物归原主了,会不会构成犯罪呢?答案是不会。在法律上说,捡到他人的东西占有己有,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原物即可,不涉及刑事问题。那么,为什么捡到信用卡就不行?

这是因为,捡到一般物品,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而捡到信用卡自己取钱用,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客体中既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还包括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即冒用他人信用卡,会对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涉及刑事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涂女士捡到信用卡而去取钱,属于典型的“冒用”,所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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