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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法院判决书22年未送达?

商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持枪扣押当事人的货车,致使当事人家属受惊吓而瘫痪;纠纷案件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后,长达22年没有送达当事人。

“因为法院滥用职权,毁了我一生,害了我全家。”2015年6月24日,陈大军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叙述他的不幸遭遇,75岁的老人不停擦拭泪水。

陈大军是一名医生,因为与商水县人民法院的纠葛,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逆转,妻子因为惊吓导致偏瘫而后死亡,陈大军自己丢掉了工作,28年时间都奔波在诉讼之路上。

法官持枪扣押货车

纠纷源自陈大军和同乡人张金生的一次合伙生意。

1983年,张金生赊给陈大军白糖用于熬制掺假的蜂蜜,张金生再拿去销售。在一笔生意中,售假被发现,两人被处理,非法所得被没收。而两人之间的账务并没有算清楚。

张金生认为陈大军欠自己1.4万元,而陈大军则认为张金生反欠他1.2万元。

1987年3月,张金生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陈大军。

在没有立案手续、没有庭前调查、没有保全申请,也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商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何明举对陈大军采取了“措施”。

“何明举带队开着警车,带着人,举着枪强行把我家9吨的大货车开走。”陈大军回忆,当天是1987年8月12日,他的老婆受到惊吓,当场瘫痪在地,后来再也没有站起来,卧病在床。

那一天,很多村民围观。时任村支部书记刘爱国、村民杨文莲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证实了陈大军叙述的细节。商水县郝岗乡东回村委还就此出具了书面证明。

陈大军恼羞成怒,赶到法院与何明举理论,要求开回货车,并要求何明举承担责任。“我和何明举差点打起来,后来被人劝住。”陈大军说。

1987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陈大军败诉,法院判令陈大军支付原告1.9万余元,审判长正是前往扣押货车的何明举。

陈大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彼时的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88年9月,周口地区中院二审查明事实后,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张金生和陈大军互有欠款,双方欠款互抵之后,陈大军应付给张金生892元。

而对于法院违规扣押陈大军货车的责任,法院认定:“张金生因盲目申请扣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05.2元(从1987年8月17日扣车到1988年2月10日放车173天,按照‘每小时每吨1元,以一天8个小时计’),其中张金生承担12112.85元。”

判决书未送达

陈大军对于终审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扣车的损失计算明显太低,而且法院和法官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张金生也不服终审判决向周口中院申请再审。陈大军没有申请再审,而是一边忙活瘫痪的妻子,一边等待判决执行。

陈大军最终没有等来终审判决的执行,也没有等来周口中院的开庭通知。陈大军妻子的瘫痪不见好转,而生活的负担日渐加重。

一年年过去,官司的执行没有任何音信,陈大军间或追问无人理睬。

2003年,陈大军的妻子在病痛中含恨去世。陈大军重新开始上访。

直到2009年,河南省政法委向各地派遣巡视组,陈大军的案子引起关注。巡视组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水县人民法院询问得知,该案在张金生申请再审后,于1993年6月6日作出了(1993)周法经监裁字第5号裁定书。

周口中院认为:张金生明知陈大军用白糖熬制假蜂蜜而赊给陈大军10吨白糖,是故意支持陈的犯法行径,而陈大军的蜂蜜款是非法所得。张、陈二人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裁定书认为,一、二审判决支持这种无效民事行为不当,撤销了商水县人民法院(1987)商法经判字第2号判决和本院(1988)周法经上判字第66号判决,驳回张金生的起诉。

而事实上,判决书所述案件,当事双方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与本案并无牵连。

张金生和陈大军被各打五十大板,案子回到了原点。双方的诉求似乎能够“定分止争”。但是该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商水法院何明举等人违法扣车造成的财产损失。

纵然如此,这个判决书陈大军并没有见到。

真相,在16年后大白天下。

2009年,巡视组从商水县人民法院调卷发现,1993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回执上并没有陈大军的签字。

“社会上也曾有传闻说判决书下达了,但是我一直没有收到。”陈大军表示,通过巡视组调卷,他第一次见到了这份判决书。

这份《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显示,该裁定书的受送达人是陈大军,但是在受送达人应该签名或者盖章的栏目中为空白,也没有人代收。

回证的填发人为“王占山”,而案号的位置也是空白。

到底是谁负责送达该回证?走了怎样的程序?何人经手?河南省政法委巡视组启动了调查,责令两级法院给出回复并纠正。

一字之差

巡视组责令纠正,但是周口中院和商水县法院并没有拿出调查结论,更没有任何纠正措施。

“判决书没有送达,签字人不知道是谁,找到了一定追责。”陈大军称商水县法院人如此解释。对于追责,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商水县法院仅对何明举予以通报批评。

陈大军持续上访,他的诉求包含了非法武装扣车,妻子被吓致瘫痪,还有判决书未送达的责任追究。

商水县法院专门安排了副院长段立成负责陈大军的案子。

2010年,段立成找到了陈大军,告知他“问题快解决了”,但是要求陈大军签署一个“信访保证书”。

陈大军记得,他按照段立成的要求做笔录时表态:“在我的问题没有处理好之前我暂不上访。”

结果是,保证书签署之后,案子再一次石沉大海。

据陈大军转述,负责处理此事的商水县法院副院长段立成,曾经在法院公开说:“改了一个字,就把陈大军解决了。”知情人透露,段立成将“暂”字去掉了。以至于陈大军的案子搁浅至今。

判决书效力

案子石沉大海后,陈大军继续上访,同年,商水县副院长张华伟接手陈大军的上访案件,他让陈大军写了赔偿申请,似乎,解决问题指日可待。

但是递交了半年之后,陈被告知“申请书丢失”。陈大军重新递交之后,等到开庭审理。

2011年11月,陈大军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就该院违法扣押货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项目包括其妻子的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货车运营损失费、修理费、陈大军的误工费等。

2012年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商法赔字第3号判决,驳回陈大军的赔偿申请,依据正是来自周口中院那份并未送达的判决书,称“申请人陈大军和张金生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为此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

2013年,周口中院同样依据那份并未送达的判决书,驳回了陈大军的赔偿申请。

2015年7月1日,记者就此事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水县法院相关部门求证,没有任何回音。

陈大军向河南省高院提起申诉,2013年河南省高院作出(2013)豫法赔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赔偿请求。该通知书并没有提及1993年周口地区中院再审的判决是否有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认为陈大军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常伯阳认为,商水县法院法官持枪扣押陈大军财产,造成其妻子瘫痪致死,其危害结果持续到2003年,而《国家赔偿法》施行的时间是1995年1月,显然适用于国家赔偿法。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书必须在15天之内送达当事人,而周口中院的裁定书22年不予送达,商水县法院私自藏匿,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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