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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入刑: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危险驾驶入刑: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学术沙龙

本期嘉宾

施 杰 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危险驾驶首提者

徐松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贾学胜 暨南大学刑法学教授

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受到多方关注,其中“危险驾驶”扩大入刑范围,更是引起热议。

二审稿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何要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刑罚范围?有何特殊的社会背景?危险行为没有导致伤亡后果却要遭到刑罚,是不是太严苛?且看知名学者和律师如何评判。

文/本报记者 唐金凤

图/CFP

危险驾驶入刑,须从7年前一起震惊全国的交通事故说起。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在成都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惨祸。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到底应该如何判?法学专家和普通百姓争论不休,最终孙伟铭被判无期。审判结束后,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觉得,这个案子有太多东西值得反思,他最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提案。

新规:

危险驾驶罪扩大范围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一是道路上的追逐竞驶行为,一是醉酒驾驶行为。醉驾和追逐竞驶得到一定抑制,但危险驾驶的行为依然很多:开车打手机,毒驾,超载超速……法学界越来越达成共识,应该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去年,刑九一审稿提交审议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玩手机”纳入危险驾驶罪,引起广泛争议,法学界、律师界也多次提请毒驾入刑。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规定超载超速入刑,只不过将主体限制为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

对于刑九草案二审稿中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施杰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两种情形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必要纳进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表示,现代社会车辆增多,危险驾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难以预料,“将这两个情况纳入危险驾驶,对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持交通秩序无疑是一大进步。”

“原来的交通肇事罪是指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进行刑事惩罚,为了防患于未然,刑法的介入提前,将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校车运输和旅客运输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有其必要性。”暨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贾学胜称。

原因:

交通事故影响大

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为何要限定校车和客运两个主体?“一方面,学生的生命安全牵动着许多家庭的心,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节假日旅客运输向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贾学胜称,生活中时有发生的校车运输和旅客运输交通事故,常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徐松林也表示,校车和客运出过很大的事故,必须防微杜渐,等到造成了危害结果,就已经没有意义,必须避免群死群伤,做好端口预防。

至于为何限定超载超速,而没有将其它危险驾驶入刑,施杰认为,一方面是由于这两种情形确实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才诞生几年的新罪名,“对其客观表现形式我们也一直处在摸索的过程中。”

延伸:

空驶校车不应入刑

贾学胜告诉记者,从该条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精神看,对于空驶校车或者客车严重超速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贾学胜的理解是,这条规定出台的目的,首先是必须保护学生和乘客安全,其次才是保护外部乘客的安全。

焦点释疑

1 新规违反刑法谦抑精神?

草案规定出炉后,有人担心,超速超载哪怕没有造成恶果也要接受刑罚,会不会不符合刑法谦抑精神和刑罚经济原则?施杰对此认为,不管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正在审议中的刑九草案,都有限定“情节严重的”、“严重”超员超速,并不是只要超员超速就触犯了刑法,只是何谓“严重”,还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贾学胜也认为,刑法确实应该谦虚、抑制,对于规范不了的行为和事件,如包二奶养小三,确实不应动用刑法。不过他也告诉记者,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是公共安全中的一种重要法益,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了这一法益,应该入刑,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徐松林也表示,中国到了汽车社会,行政处罚解决不了超载超速问题,罚是罚不掉危险行为的,必须靠刑罚来震慑。

2 新规是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有人说,新规是因应社会热点、民众呼吁而设立,这种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立法,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充满立法的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特征和一定的情绪化色彩。

对此,贾学胜认为,刑法不应忽视社会关注,“我说有所回应,不是说对所有反响强烈、影响恶劣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刑法在进行犯罪化时,应该有一个过滤机制,对属于纯道德范畴的行为,刑法就不应干涉;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属于刑法应该规制的行为。”

“与其说是‘立法的理想浪漫主义’,我倒更倾向于从‘法律与民意的契合’来理解。”施杰称,法律是社会群体生活的必要规范,不论其为社会统治工具,抑或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法律都对人民的行为有所指引,而这种指引又具有普适性,必然是要与社会、与民意契合的。很多立法征求意见稿,都是通过公众参与、立法权规制、立法方式选择等方面将民意更深程度地体现于立法之中的形式。

3 新规会不会“初衷美好,效果一般”?

三位专家都看好新规效果,他们共同举了“醉驾入刑”的例子。“以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只是句口号,醉驾入刑后,它成了大家聚会时共同遵守的规则”,贾学胜说,这一规则得到大家遵守,应该是危险驾驶入刑的功劳。

施杰通过调查得知,截至2014年,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死伤人数的大幅减少,这是法律尊重生命的真正体现。

三位专家表示,不能小觑“入刑”的震慑力,但刑法只是对其他法律调整无效时的一种补充,要想真正遏制草案规定的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还需要其他法律和规范的介入,如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法规、校车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谈到“毒驾为何没有入刑”时,三位专家都认为,它的危害性远大于醉酒驾驶,“目前起码遗漏了这一更应该入刑的危险驾驶行为”,贾学胜说。

“我个人认为目前采取的这种‘列举式’立法有一定局限性。”施杰说,比如与旅客运输超员危害程度相当的货车严重超载、与醉酒驾驶危害程度相当的毒驾等行为都应该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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