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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老鼠仓”案再审,争议“情节特别严重”

“史上最大老鼠仓”案再审,争议“情节特别严重”

丨王峰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文经作者授权@大案(mycase)微信首发

2015年7月8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马乐曾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该案被称为“史上最大老鼠仓案”。

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余万元。

马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但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参加庭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8日庭审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首先为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4款。“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如何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按照第1款处罚,但第1款的处罚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分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马乐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辩方认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只有‘情节严重’一种情形,因此也只能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种量刑标准”,该人士说。

新华社报道称,因原审被告人马乐再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最高法院依法通知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本报记者获悉,其辩护律师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但他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检察院在法庭上主张,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80条第4款是否只有‘情节严重’一种情形意见不一,但辩方称,目前已公开的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案例中,均依照‘情节严重’判处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人士说。

8日庭审的第2个争议焦点为是否可以对马乐适用缓刑。对此,一审判决的理由为:马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

上述参加庭审人士还介绍,马乐所在的社区组织对其进行了评估,认为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名接近最高检察院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马乐案是最高检察院抗诉的首起案件,亦是建国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前两起分别为林彪江青等反革命集团案、刘涌“黑社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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