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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老赖”偷改名得知要负刑事责任赶紧还款

本报讯 金州女子马某为逃避法院执行,擅自将名字改了。金州区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得知信息后立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今年7月13日,马某将拖欠的7000元款项送到金州区法院。

2001年8月中旬,一家饭店女老板马某为一位借钱的朋友贾某出具一张空白转账支票,结果贾某以这张空白支票为担保向李某借款16万元。两个月后,李某按照贾某的提示到银行存入该支票时,被银行以马某清户为由退票。此后,李某再也无法找到贾某。根据相关法律,李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出票人马某承担责任,偿还票面金额16万元。马某同意法庭调解。2002年10月中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于同年11月中旬前还款12万元,李某放弃4万元。否则,马某需偿还16万元和利息及诉讼费。

调解书生效后马某仍未履行。此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马某的饭店已转让,执行法官仅扣掉马某银行少量存款及工作的部分工资,及动迁补偿款13万余元,但马某仍欠李某本金7000余元及利息。

执行法官在调查中获悉,马某已在工作的疗养院办理了退休手续,她应当在某银行有退休工资。当法院要下达冻结通知书时,银行职员告知法院,这个工资账户的户名不是同一人的。无奈执行法官撤回了冻结通知书。随后,法官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马某为逃避执行,擅自改了名字。今年6月,金州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将马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拟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得知因为自己擅自改名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要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如坐针毡,赶紧与丈夫来到法院。双方经协商,李某同意马某一次性给付7000余元,放弃全部利息即结案。马某于今年7月13日到法院送来了7000余元执行款。

■本报记者静河 通讯员侯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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