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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之争:谁说驻法院检察室的设立不好?

来源:御史书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御史书童

原标题:为什么驻法院检察室的设立不讨好?

前段时间,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检察院在法院设了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室”,本来这也不算什么新闻,虽然没有普及,但是类似的设置在全国范围内也并不算首创。但貌似这个创新似乎反响并不那么热烈。法院的童鞋不少发表文章冷嘲热讽,检察系统也有不少人质疑这么做的必要性,似乎法检的不少人都并不怎么热衷这种做法,反倒是一向积极热衷于参与司法话题的律师们对此作壁上观,乐得看你们批评与自我批评,顺便赞一下,还有一些不知道检察室是干嘛的网友也乐得批评一下公权力,彰显存在感。

作为在民行科工作的人,实话说,对于这种做法,作者挺佩服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因为这种做法虽然说真的会方便群众,但是实际上的阻力却是不小,这种阻力,作者觉得主要就是来自于法检系统内部,或者说,这种阻力其实是法检之间固有的矛盾的表现。

可能观点并不正确。

一、法院对检察院的民行并不怎么感冒,甚至于排斥!

我的感觉是,法院一般都比较抵触检察院的民行部门,这种抵触从实际工作中到网上的一些言论都有所体现。原因无他,因为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掌握着一个很重要的权力——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他们可以推翻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这对于许多法官来说是不可容忍的,他们会觉得法院的权威受到了挑战,而进一步联想到司法的权威。因为不少法官的观念中,法院就是司法,法院权威就是司法权威!我在工作的这些年中,就听到过不少法官的牢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检察院的抗诉权实际上就是事实上的“第三审”,是不合理的!再加上不少法官认为检察院就只会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是短板,有些看不起检察官的民事和行政的业务水平,在这种固有观念形成后对于检察生效裁判监督显得更加轻视。而且检察院的民行部门还附带着掌握着监督法官审判程序中司法行为的职责,使不少法官并不愿意跟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有交集。

而在这样的心态下,让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室堂而皇之地进入法院,这对一些法官心理上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本来就对检察监督不爽了,还让他们在眼皮子底下监督我们?所以他们反感甚至出言冷嘲热讽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不少检察人员也并不愿意多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说是生效裁判监督,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替法院做释法说理的工作。虽然检察拥有抗诉权,但基本上有问题的案子很少,甚至可能不到十分之一,如果不抗诉,那就只能跟当事人解释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法律规定怎样,你的诉求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如果说得通还好,说不通当事人就以为你是跟法院沆瀣一气,然后他们就不去法院举牌子,都把怨气堆检察院这边了,把本应该属于法官的谩骂转移到检察官身上。这种事情干的多了,检察干警当然也会有怨气——你们自己的判决,自己不去释法说理,凭什么要我给你们擦屁股?

加上法院对检察民行部门的姿态也有些高,可能是前面我说到的一些因素。一份工作就算再辛苦,只要能得到肯定和鼓励,那还是有激情做下去的,可惜,民行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的肯定,检察官本来以为自己是为法院好,共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可惜法院往往不领情,还老是质疑民行存在的意义!一些民行的检察建议往往被法院忽视,抗诉的成功率也往往只有一半。在当事人这边受气,在法院那边也受气,这种感觉当然不好,换做一般人,可能就会撂挑子了:我不伺候了!你自己的判决自己说理去,省的我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可是检察官不是一般人,检察工作不能撂挑子,还是得干,但是心中难免会有一些不满。

而当驻法院检察室设立之后,检察系统内的人不满也就爆发了:有什么必要再在法院设一个检察室?还嫌我们做的不够多?我们是好心去做群众工作,去释法说理,可又会有多少人领这份情?最可能的情况是工作做了,苦吃了,骂受了,最后还被指责管得太宽!

所以检察系统内一些人出来反对也就正常了!

然而,这种两边不讨好的做法就真的不值得提倡了吗?


错!法律规定了检察的生效裁判监督权,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实际。我们国家不懂法的群众其实还是占多数,法院的判决下来之后,很可能并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理解,因此也会形成一些矛盾,而如果让当事人直接面对法官,让法官直接出来解释,一方面解释的效果要打折扣,另一方面也会无形损害法院的权威,因此必须要有个机关来分流这些矛盾,让中立的第三方来解释这些法律问题,于是光荣的任务就落在检察院身上了,为了加强这种释法说理的有效性,于是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权作为最后的手段。跟群众说检察院是来监督法院的,实际上往往干的是帮法院释法说理的活儿……

然而即使是这样,民行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不少群众还是不知道检察院有这样的一个部门,在接受不了判决之后,还是坚持赖在法院,并不愿意主动去找检察机关,而设置了驻法院检察室之后,这种情况就会得到很大的改观。实际上,驻法院的检察室对检察机关来说只是多了一道窗口,多了一个接受案子的渠道罢了。而对于群众来说,可能就意味着多了一道救济程序,多了一份希望。

所以说,设置驻法院检察室,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对群众利益的保障,其实,都是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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