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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公司不赔偿 法院帮他讨补助金

受工伤公司不赔偿 法院帮他讨补助金

工友学习法律法规

本报讯(通讯员 蒋克龙 记者 杨雪 )近日,垫江县澄溪镇通集村的巡回审判现场,垫江法院当场判决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明(化名)工伤保险待遇30634元,并以此案向现场群众宣传劳动工伤待遇等法律法规。

受工伤维权打官司

今年46岁的周明是垫江县桂溪镇人。2011年11月13日,周明到位于垫江县的一家化工有限公司上班,担任该公司车间副主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化工有限公司为周明参保了工伤保险。

2014年4月24日,周明在进行机械维修时不幸受伤,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后经垫江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伤残十级。

因双方为支付工伤待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明于今年2月16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该仲裁委4月16日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伙食补助费不属于仲裁范围,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周明工伤待遇。

周明不服该裁决,遂向垫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7月17日,在垫江县澄溪镇通集村的巡回审判现场,周明与该公司当事人各执己见,周明不服裁决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伙食补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该公司对支付给周明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具体事项标准也有争议。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向法庭举示了相关证据。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周明依法应享受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金额工伤待遇。当庭一审判决由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周明工伤保险待遇30634元,驳回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周明的部分工友也赶来参加了旁听。

办案法官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法官进行了以案释法。一方面为旁听群众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工伤概念、《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工伤构成要件、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方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赔偿途径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释明了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我觉得垫江法院‘阳光司法进万家’活动搞得很好,开展的形式、效果都很好,能够把法院司法工作全部展示在阳光下、呈现在老百姓的眼前,真正做到了公正透明,还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作用,我支持这个活动!”当日,在巡回审判现场,垫江县法院特约监督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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