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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血汗钱打水漂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多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因此,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和民间投资理财风险的防范意识及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维护我市灾后重建和后发追赶提速增效的稳定局面,从即日起,本报将陆续推出相关稿件,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等,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案例:

以投资普洱茶为由实施诈骗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到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政策法规解读: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机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并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和要件。

2、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其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其四,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非法集资主要以哪些方式呈现?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2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记者 康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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