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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我确实投了毒!

本文作者:张明君、鲁声遥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

7月21日傍晚,有媒体曝光“复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其中,他于6月5日写给其父林尊耀的亲笔信中写道“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并表示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第二封信是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其中这样写道“想邀请您继续帮助我。”这应该是“复旦投毒案”沉寂两年之后又重新出现在大家视野中的一个关于平静和忏悔的故事。

他说:我确实投了毒!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亲笔信

一、案件事实简要介绍

估计很多人对此案都不陌生,被告林森浩与受害人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林因生活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在愚人节时在饮水机中投入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最后黄洋因抢救无效而离开了这个世界。

现在,此案已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二、波澜再起,众说纷云

如今在网络上,对于热门话题人人都能说一说自己的看法。自从昨晚亲笔信曝光后,微博上简直是又掀起了一阵关于此案的“腥风血雨”。当年炒过的冷饭又因为这两封被告的亲笔信炒出不一样的味道。

有人说,并且坚决不是仅仅一个人这样说,他们问:“为什么这样十恶不赦毒死室友的人还会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减轻罪责,这些律师真是昧着良心赚钱。”

有人说,就因为这点小事借着愚人节的借口毒死室友,让受害人的父母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极度痛苦,让一个将要成为社会栋梁的人永远停在自己的学生时代的人应该杀人偿命,接受法律死刑的制裁,以正人心。

有人说,出现这样的事情不应该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悲伤,也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悲伤。与其在网上发起强烈的骂战不如反思教育的漏洞。

他说:我确实投了毒!

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

三、我们的法律情怀

首先,为大家普及两个法律知识:

1、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2、此案中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而故意杀人在此案中是原告有杀死受害人的故意,所以二审判处原告故意杀人罪。

除此之外,我更想说的是一个法律人的情怀。

从2002年起,中国渐渐开始提倡要建设法治社会,直到现在13年过去了,仍然有如此之多的人对于被告与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行为表示极大的愤怒。记得刑法老师跟我们说,每一个站在法庭上的原告与被告,无论是受害颇深还是罪大恶极,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为了最大保护自己的当事人的权利而做出的行为也是职责所在。是的,法治社会是为了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治罪恶、彰显正义,然而大家想过没有,这种不允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其实本身就不是公平,不是正义?

他说:我确实投了毒!

一个网友告诉那些摇旗呐喊愤慨激昂认为原告该死的人:“其实被告死不死跟你我都没有多大的关系,只与两个家庭有关”。判处原告死刑,被告的家庭得到一丝宽慰,但是原告的家庭可能就此崩溃。杀人偿命的想法是旧思想了,死刑的取消是大势所趋,现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取消了死刑,因为法律的“最坏”只能是剥夺自由来避免下一次的悲剧,而不能打着法律的旗号“正义”的剥夺人的生命权,剥夺他活在这个缤纷世界、见到家人爱人的权利。

法律不该是这样的。

所以,这句话既对又不对,原告因做出这样的行为承担后果是必然的,而这样的事件与大众最大的关系在于要渐渐的让大家用法律的眼光而不是完全情感的眼光去发表意见、表达看法。不是常常说情感往往让人失去最基本的理智么?

他说:“我确实投了毒“,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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