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对“扶不扶”立法就怕更加“扶不起”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倒地,要不要施救?24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7月24日《新京报》)

报道将此作为有关“老人晕倒扶不扶”的地方性立法。其实,“草案”所指的“扶不扶”,与社会上流传的“扶不起”不完全是一个意思。立法关于“老人晕倒扶不扶”,严格地说是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遇到街头有人突发疾病倒地,要不要施救?如果脱离现实语境,北京市的这项立法是尽善尽美的。因为,对突发疾病倒地的病人的院前医疗急救,对病人入院后的治疗和愈后,甚至生命安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地方性立法并非是针对给社会带来困惑的“扶不起”,仅仅是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这首先就把提供救护(帮助)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在街头突发疾病又正好遇到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的巧合,实际上是不多的,这就使得这项立法的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相反,有了这样一个“扶不扶”的前提和条件,必然让那些还在担心做好事被赖上的人,多了一份因不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而“越帮越忙”的顾虑。

事实上,要解决“老人晕倒扶不扶”的问题,还是要靠更多的好心人伸出援助之手。但是,针对好心人遭诬陷现象,在这次立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分歧。尽管多数意见认为应该弘扬正气,鼓励保护好心人。但放到立法的层面,地方却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也就是说,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假如好心人的救助造成了不良后果,还是要负相关民事责任的,其中还不包括遭诬陷。虽然草案第三十八条同时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以往的诸多“扶不起”,都是苦于没有直接证据而不是相关法律。

那么,《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不但没有解决人们所担心的“扶不起”问题,而且从“技术层面”限制了施救的资格,并从施救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害,让见义勇为的“外行”在可能遭诬陷的压力下,更增加了因施救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这并不是把事情想得太坏,而是在“老人晕倒扶不扶”成为问题的议题中,是承认了“扶不起”这种现实不堪的。那么,在没有设计出变“扶不起”为“扶得起”的法律制度时,任何在“扶法”上的细化,即使出于科学和公益的初衷,结果都恐怕适得其反。

对此,个人以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扶不起”的阴影下,被附加了“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扶法”,必然让更多的人在“老人晕倒扶不扶”的犹豫不决下望而却步。而从广义上也可作为纾解“扶不起”困境的相关地方性立法,可能会让人觉得更加“扶不起”。

文/知风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