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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工商局公布八大购车霸王条款,你中招没?

警示| 工商局公布八大购车霸王条款,你中招没?

娱乐圈盛行潜规则,汽车圈则盛行霸王条款。

警示| 工商局公布八大购车霸王条款,你中招没?

昨日,重庆市工商局曝光了八类汽车销售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最后一期,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误入经营者设置的消费陷阱。

该工商局从去年12月以来,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最终梳理出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共涉及具体合同条款174条。“最后曝光的这8条不合理条款,主要集中在扩大经销商的权利方面。”

工商局呼吁,如果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一

想贷款,必须到指定银行办

李先生最近贷款买了一辆车,谁知一看4S店的购车合同,他傻了眼:合同中一条款注明,若买方办理消费贷款购车,则同意在卖方指定银行、保险公司办理贷款、保险手续,并按相关规定执行。贷款、保险、上牌手续由卖方代为办理,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上述费用。

“原本打算找一家熟悉的保险公司自己上牌的,可汽车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却要全保,而且规定了最低年限,一下子多出了几千元。”李先生告诉南都君。

解读

这种行为一是违反了《保险法》“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利用职业便利强迫投保”等禁止性规定;二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规定;三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条款。

购车时,消费者有权选择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决定上牌手续由谁办理,并不受供车商的强制约束。

案例二

不允许客户自己去车管所上牌

郭小姐在某4S店选购了一辆车,签订了订车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谁知回家后再看合同,郭小姐却发现其中有一项价值1500元的“综合服务费”,服务项目是内外饰清洁、漆面打蜡等,以及车管所上牌。郭小姐打电话去询问,对方告诉她,店里规定客户必须通过4S店上牌。

解读

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办理上牌手续。因此,郭小姐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进行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在购车过程中,霸王条款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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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下面请跟南都君一一细看。

何谓霸王条款?

在消费过程中,凡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即可视为无效的“霸王条款”。“不论格式条款是否经营者自己拟定,只要内容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

1

解释权永远属于销售方

合同条款合同格式条款解释权归销售方所有。

专业点评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内容的规定。该条规定扩大了经营者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2

交车时间地点由卖方定

合同条款乙方向甲方购买的车辆,交车时间、地点以甲方交车单为准。

专业点评该条给予了经营者随意履行合同的空间,属于扩大经营者权利。

3

双方合同都由卖家保存

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章)后生效,车辆交接完毕本合同收回甲方。

专业点评合同及支付凭证是出现合同纠纷后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经销商无权收回。同时车辆交接完毕后,还有诸多后合同义务需要履行。此规定有损害消费者权益之嫌。

4

最高违约金双重标准

合同条款甲(销售商)、乙(消费者)双方应诚信履约,如因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以下标准支付对方违约金:1、甲方违约的,向乙方支付乙方所交定金的50%作为违约金,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但最高额不超过3000元;2、乙方违约向甲方支付所交定金的50%作为违约金,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但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

专业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在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设定违约金的上限不相当,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5

延长交车时间不许退车

合同条款甲方将在新车到达做完PDI售前检查后,确定车辆无问题方可通知乙方提车,若有问题甲方应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联系生产厂家更换车辆交付日期自动延长10至20天,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退定。

专业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该条款是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6

解除合同超时不退定金

合同条款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金融机构不同意贷款的通知后,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或至迟在甲方按照本合同乙方记载的通讯地址发出通知后的十日内,与甲方办理退还定金及解除合同手续。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与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甲方将不予返还乙方定金。

专业点评该条将消费者在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存在的期限违约问题,设置不予返还定金的较重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7

违约责任不包含销售方

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若无故解除合同,所付的车款将作为违约金支付供方。(注:合同对供方的违约责任没有规定。

专业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购车方违约的违约金,而对经营者没有作出规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8

买原装进口车无保修

合同条款:该车为原装进口非中规车辆,买方自愿同意无保修。

专业点评:根据相关规定,进口汽车同样适用三包规定。该条款设定“买方自愿同意无保修”,是经营者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有排除消费者保修权之嫌。

律师分析

冀华律师事务所的霍少隆律师:

4S店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投保车险应当由专业的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对消费者进行营销,并且详细的释明保险条款的本意及双方的责任,尤其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更应当详细的释明。但是目前4S店中大部分都是汽车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计算保险金额并简单说明保险事项,消费者对保险条款往往模棱两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因为当初不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在维权时受阻。”霍少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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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专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4S店强行搭售保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汽车销售中的其他霸王条款

1、不可抗力因素: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方索要赔偿或损失。

工商点评:该条将“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2、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工商点评:该条款违反了“三包”规定。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3、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工商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条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4、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工商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编辑: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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