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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货 经法院审理,消费者获赔38.4万元

12.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货 经法院审理,消费者获赔38.4万元

明明是刚购买的新车,怎么之前补过漆呢?

糟糕,被发现了!

东方圣城网讯(见习记者 陈珍 通讯员 张波 李毅君制图/李默文)市民孙小姐去年刚买了辆车,开了不久却发现车子原来是“二手”的。为此,孙小姐与销售商多次交涉,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需退还孙小姐车价的三倍赔偿。这也是我市第一例汽车销售欺诈“退一赔三”的案件。

○蹊跷:刚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货孙小姐一直梦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2014年5月的一天,她来到济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展厅,并相中了该公司正在销售的某品牌轿车。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孙小姐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品牌某型号轿车,并且当天付款、当天交车。有了新车孙小姐出行方便不少,但车辆行驶一个多月后,爱车的后右保险杠被轻微刮蹭。孙小姐去烤漆店补漆时,却被维修人员告知,该车以前补过漆,面积约一平方米。这个消息让孙小姐一头雾水,明明是刚购买的新车,怎么会补过漆呢?

疑问的种子扎根后,孙小姐陆续回忆起销售公司在交车时没有按照程序验车拍照,并且当时车辆行驶公里显示为零等不正常现象。越想越不对劲,孙小姐随后来到销售公司,要求其给予合理解释,但该公司销售经理对孙小姐反映的“车辆有维修历史”予以否认。随后,孙小姐向该品牌汽车总部核实了解到,她所购车辆购买车主为李某某。孙小姐这才恍然大悟,自己花十几万购买的汽车竟然是二次销售的“二手车”。

○交涉:销售公司拒赔偿随后,孙小姐再次找到销售商,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面对孙小姐的赔偿要求,销售商以交付时车辆完好且经孙小姐验收为由予以拒绝。并解释称,李某某的确曾于2014年1月预定过该车,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李某某既没有交购车款,也没有提车,车辆谈不上二次销售。销售系统之所以显示购车人为李某某,是销售商为完成销售任务,填报了李某某的购车信息,该车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给李某某,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对于销售商的解释,孙小姐并不买账,她坚持认为销售商隐瞒了车辆维修历史和二次销售的事实,属于销售欺诈行为,并坚决要求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随后,孙小姐先后向消协、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但由于双方分歧严重,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起诉:退一赔三获支持多次协商未果后,孙小姐于去年10月份向济宁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欺诈责任,退车退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车价的三倍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结合车辆生产者的销售记录及李某某的证言,可以认定销售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曾出售给李某某的事实,并将该车作为新车再次出售给孙小姐,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判决济宁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孙小姐支付的12.8万元购车款,并按照三倍赔偿的标准赔偿其38.4万元。

日前,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孙小姐虽无明确证据证明所购车辆有维修历史,但销售商隐瞒车辆曾出售给李某某这一事实毋庸置疑,构成销售欺诈,因而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本案作为我市第一例汽车销售欺诈案件,警醒经营者一定要守法诚信经营,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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