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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以驾驶方式配送新车撞伤他人 责任谁担?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刘江蕾 江红霞)没有营运资质,贾某雇佣司机以驾驶的方式替物流公司向4S店配送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商品车,结果在路上撞伤电动车主。近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理此案,贾某、司机、物流公司及伤者均被判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西安某物流公司承揽运输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商品车后,将西安物流集散地至市内各4S店段交由无运营资质的贾某承揽运输,双方未约定运输方式。后贾某雇佣司机以驾驶方式配送商品车。2013年2月6日,车队司机田某在配送商品车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赵某相撞,双方均未报案,赵某被送医,医疗费2万余元由贾某垫付。经鉴定赵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其后,赵某将田某、贾某、物流公司、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万余元。灞桥区法院认为,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责,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责。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物流公司与贾某系长期合作、某些4S店无法以板车方式配送商品车等多方面因素,物流公司对贾某无运输资质的情况和雇佣司机以驾驶方式配送未投保商品车的行为应为明知,但却予以放任,因此双方均对上路车辆有交强险投保义务。

汽车公司虽系车辆所有权人,但其将车辆交由有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约定的运输方式也不包括驾驶,故其并非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田某、贾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雇主贾某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承担10%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田某、贾某、物流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70541元。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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