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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后回访 重在服务

某校教育处(出租方)与某药械经销公司(承租方)于去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校区28间闲置房屋租给药械公司作办公用房,租期为3年。公证处受理了双方公证申请后,经审查出租房屋产权明确,租赁合同真实、合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随后,公证处将本案件列为重点回访对象,在合同履行期间几次回访,及时掌握情况。通过回访,公证处了解到,药械公司在银行欠有大笔贷款,经常店门关闭,生意不景气,恐有无力支付租赁费之虞。但出租方则轻信药械公司经理杨某的信口许诺,将应收取的租金一拖再拖。直至今年6月,杨某拖欠出租方半年多的租金和水、电费达数万余元,又因其不遵守出租方机关纪律、与门卫发生冲突等事件,引起出租方单位职工不满,因此出租方提出终止合同,责令杨某腾出所租房屋。杨某不但不搬出,还要求出租方负责赔偿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双方因而相持不下,出现矛盾激化的迹象。对此,公证处应邀派两名公证员调查了解情况,分别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四次上门沟通调解,终于平息了争执,促使双方重新达成终止合同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公证处继续督促执行。

公证员点评:本案例说明了证后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证后服务,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因客观条件千变万化,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公证员通过进行证后回访服务,便于及时发现并调处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余恭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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