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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多次转让肇事,谁担责?

【案例】甲有一辆营运出租汽车,于2010年5月达到法律规定的报废期。2010年10月,甲将该车低价出售给乙,之后,乙又将车出售给丙,丙将车交给儿子丁使用。一次,丁在酒后驾驶该车将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丁负事故全责,戊无事故责任。对于戊,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首先,丁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丙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期,却仍将车交给丁使用,所以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丙明知报废车不得继续使用,仍然购买该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丙购买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甲、乙二人均参与了该车的转让,二人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戊造成人身损害,按照该条规定,甲作为该车的转让人,乙作为受让人和转让人,应对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慧聪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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