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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一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产10万余元领刑六年

华商报讯(记者 张林 通讯员 周亚萍)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利用职务之便造假冒领征地补偿、土地承包费,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共计1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向咸阳市中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咸阳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王养林原系旬邑县土桥镇新庄子村支部副书记。2009年,旬邑县交通局扩修土照公路,王养林与会计蒲某协助交通局丈量土地面积并负责给群众发放征地补偿款,在未占用二人耕地的情况下,二人共同在王养林之妻名下虚报4.75亩,在蒲某名下虚报0.92亩,冒领征地补偿款17010元,其中王养林冒领征地款14250元,蒲某冒领2760元。

2008年3月,王养林代表村上与旬邑县某煤矿签订承包六亩土地协议书,承包费共计60000元,后按每人1000元分发,共给43位村民发放43000元,将剩余的17000元侵吞。

2011年4月,王养林再次代表新庄子村与旬邑县某煤矿签订租赁20亩土地协议书,租赁费共计260000元,给44位村民每人发5000元,将剩余的40000元侵吞。

2011年6月,旬邑县水利局为新庄子村实施基本口粮田土地平整511亩,水利局共发给村上511袋磷肥和1022袋有机肥。王养林在发放过程中将其中297袋有机肥和83袋磷肥侵吞,共计侵吞价值27625.20元。

2012年至2014年,王养林利用职务便利,隐瞒虚报,3年共骗取国家种粮补助款10468.40元。

综上所述,王养林共贪污国家财产53167.6元,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57000元。案发后,王养林向村民侯某退还征地补偿款900元,向办案机关退还涉案款50250元。经旬邑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养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王养林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经咸阳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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