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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碰瓷”,七旬老人遭撞伤,好心放走人骨折没人管

非“碰瓷”,七旬老人遭撞伤,好心放走人骨折没人管

中国法治客户端  七旬刘老汉公交车站等公交车时被一男子撞倒,一时心善只留下对方手机号后便让其离开,不料半小时后疼痛难忍,经医院诊断为骨折,手术出院两个月不能正常行走。刘老汉多方联系撞人者,甚至报警处理,撞人者却至今不予理会。无奈,刘老汉一纸诉状将撞人者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六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非“碰瓷”,七旬老人遭撞伤,好心放走人骨折没人管

本案中,据原告刘老汉诉称,2015年3月4日中午12点钟左右,原告在八里桥公交站候车时,被被告撞到,且被告摔坐在原告的左膝盖上。当时原告向被告索要了名片并核对了手机号。当时因未有强烈的疼痛感且抱着对被告的信任,只与被告约好如有变化随时联系,便让被告离去。至12点半开始,原告感觉伤情加重,即发短信通知被告,并告知被告其次日到医院一起参与检查,之后原告还多次联络被告,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并以各种借口拒不承担责任,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不回。

原告于3月5日因病情急剧恶化,由急救车送到医院,经诊断为骨折,随即住院手术,3月26日出院,出院时仍不能下地行走,按医嘱回家继续恢复两个月。恢复期间请了护工照顾起居,购买了相应的器具。

被告肇事后直至今日,对原告所遭受的伤害不理不睬,视原告的宽容为逃避责任的机会,无视尊老爱幼的社会公德,给年迈孱弱、身体多病的原告造成极大心理打击,致使原告旧病复发,并于六月份再次住院。

3月29日接到派出所通知已经找到被告,但被告也未接受派出所调解,拒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创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已经受理,等待进一步审理。

柳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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