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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江阴”南辕北辙 物流船务产生误解

□法治报记者 李欢 通讯员 倪中月

合同约定将5千吨煤炭运输至“江阴”,而此“江阴”并非彼“江阴”,一方说是理解错误,一方说是故意骗取低价运费。近日,在上海海事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这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事件】

此“江阴”非彼“江阴”

2015年3月27日,连云港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合顺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船务公司派船将5千吨煤炭自连云港运输至“江阴下泷码头”单价为36元/吨,货量为5040吨,总运费为181441元。物流公司先行支付了定金2万元,船务公司随即安排货物出运事项。可就在付完定金,合同生效,船务公司即将要派船前往连云港装货时,物流公司突然提醒船务公司说,这个货物是要运到“福建江阴”的。

由此双方对卸货港口出现了争议。物流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卸货港应该是“福建江阴下泷码头”,船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如不履行合同,应该退还定金。而船务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的“江阴”按通常理解应为“江苏江阴”,物流公司突然变卦不仅打乱其船舶安排,运到福建去也需更长的时间,可能对下个一航次的运输造成影响,另外,物流公司故意以相似地名误导,得到了36元每吨的价格,存在骗取低价运费的欺诈嫌疑,遂拒绝履行合同并不退定金。

【调解】

都认为对方很“内行”

作为上海上海海事法院派出法庭中最北的连云港派出法庭,整个苏北地区,从盐城一直到连云港区域内的海事纠纷,都是由这个加上法警仅有7个人的小小法庭来审理的。连云港派出法庭的审判长汪法官充分利用以往的经验,对受诉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仔细考虑纠纷的主要矛盾点在什么地方,是否有可能通过一种调解方式来解决?

汪法官发现,本案万幸的是,船务公司还没开始派船北上连云港时,双发就发现了这个误解,实际并没有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汪法官决定对其进行了调解,这样既省了远在秦皇岛的当事人的路费,以及其他的诉讼成本,同时也节省了法院的审判资源。

调解中,被告船务公司称,说到“江阴”,大家通常都会理解是“江苏江阴”,也不会想到要去核查是否还有别的“江阴”。同时,在船务运输中,最终目的港不一样,整个运输的单价也是不一样的,被告船务公司确信,原告物流公司作为运输业的“行家里手”,应该清楚知道,运往福建的费用是不可能以36元每吨就拿下来的。而原告物流公司则认为,对于专业的船务公司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一个准确的目的地。自己在合同上面写得明明白白——江阴下泷码头,被告应该清楚明白只有福建有“江阴下泷”码头,而江苏没有该码头。

双方各执一词,互指对方“内行”,不应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话越说越难听,甚至指责对方存在欺诈行为。看到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汪法官只好避免双方直接联系,自己从中当起了“老娘舅”。

言明无责帮被告“顺气”

在汪法官个人看来,可能是原告存在着一定的疏忽。“做运输的,或者说是海上运输做货代的,都是跑量的,案件当中的承租人是原告,他其实也不是具体自己负责,一般都是接到客户的单子,对方发过来是什么,就依葫芦画瓢,直接照抄发给船务公司一方,可能自己都没有仔细看,到底是‘江阴下泷码头’ 还是其他地方。”

被告方船务公司方向法官表示,这件事本身就是由于对方的委托合同中没有说清楚,才造成了误解,定金可以退给原告没有问题,但是需要原告澄清不是自己一方的责任,否则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

该案争议显属缔约双方对运输到达港及运价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可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情形处理,并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情绪对抗。为此,承办法官当起了“老娘舅”,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耐心进行法律释明与引导。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解除了合同,物流公司以诚恳的语气书面致函船务公司,言明此事不可归责于被告,澄清了误解。船务公司向物流公司退还了2万元的定金。最终,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这场乌龙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心得】

理解双方换位思考

本案中,法官在调解中,分开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对倾听双方的心声,另一方面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做出各让一步的合理建议。尤其是了解到被告方船务公司拒不答应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要求,实在是因为“顺不过气儿”觉得委屈后,从原告方物流公司出发,耐心劝解其声明无责、澄清误解,从而平复了被告方的情绪,最后双方才达成了一致。

故在调解过程中,认真理解双方的心情非常重要,应最大程度的与当事人易地而处、换位思考,从而使纠纷能够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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