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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保险不免责

黄某驾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自行车主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赔。死者家属状告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昨日,惠州市博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万。

2014年12月15日01时12分,被告黄某驾驶粤LP63XX号皮卡车沿S244线由广州往河源行使,行至S244线湖镇镇显岗村路口路段时,与黄某稳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稳当场死亡。事故后,被告黄某驾车逃逸。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被保险人涉及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可以免责。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逃逸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若以肇事逃逸行为等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提示说明要有投保人的签名等方式确认。

在本案证据中保险单和保险批单等,均不能显示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黄某明确提示了以肇事逃逸行为等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不能证明被告黄某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清楚明白提示免责条款作出有签名确认。

因此,博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判决后,保险公司已向惠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日报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卢思莹 许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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