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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 , 想要“护”你不容易

新《消法》 , 想要“护”你不容易

案例一: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不属于消协调解范围

我们总说百姓利益大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自其颁布之日起便吸睛无数,在中国它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了消费者的权利。

自去年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无疑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可谓亮点频频,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一系列新规的出台,更是让市民对其寄予厚望。但实施一年多来,从各相关案例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新《消法》的维权成效似乎并不如人们当初所期望的那般令人满意。以下是记者从市消费者委员会摘取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际案例,以供消费者参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 1 款、第2 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 消费者定做的;( 二 ) 鲜活易腐的;( 三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 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事件回放】 :近日,市民王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代购的国外品牌包,花费 750 元。一周后,邮寄回来的包让王女士很不满意,当时对方承诺的是纯羊皮包,但经张女士鉴定,该包并非羊皮,而是仿制,遂要求退货,但遭到了拒绝。

【维权过程】市消委调查后认为该起事件不属于消协调解范围。因为就微信代购来说,属于个人对个人的买卖,而《消法》保护的是经营者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因此消费者在微信中的交易不受 《消法》 保护,更不存在享受新 《消法》 中的 7 日 “反悔权” 。

案例二:缺乏必要技术手段,个人取证难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

【事件回放】今年 4 月,刘先生在城区的一家酒店预定了婚宴,可是没过几天,各个婚庆公司、酒水喜糖配送公司甚至于旅行社“接踵而至” ,纷纷打电话向刘先生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有时一天能接十几个这样的电话。刘先生回想到关于结婚的事情,只在预定婚宴时在酒店协议上留过联系电话,他认为问题多半出在酒店上。

于是刘先生找到酒店询问,为何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对于他的质问,酒店负责人一口否认,反而认为刘先生是无中生有。

想到新《消法》中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条款,刘先生于是便找到市消委协会寻求援助。

【维权过程】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展开调查。根据《消法》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刘先生要想得到自己的权利必须自己寻找证据。然而由于酒店拒不承认,而刘先生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因此自己的证据始终只能处于推断状态,因此最终维权受阻,消协也只能从中进行协调。

针对以上案例,市消费者委员会谭秘书长解析道,新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物品享有 7 日后悔权,可以无理由退货。但部分经营者通常人为设置无理由退货障碍,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如增加 “商品完好” 条件、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故意拖延收货时间等,或是增设不对等“理由” , 设置“折扣商品不予退货”等障碍,限制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履行。

此外,新《消法》还首次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列入法条,希望以此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然而在实际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投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例增加了不少,这些消费者普遍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投诉。然而由于消费者个人取证非常困难,没有相关技术手段的支持,致使最终的证据都缺乏技术支持,大多都停留在“我认为”的角度,因此缺乏证据的投诉结果就是不了了之。同时,由于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机构,违法成本过低,垃圾短信屡禁不止,且垃圾短信多是由一些非法基站发出,消费者很难确定其用户信息在何时何处何环节泄露,即使确定了环节,取证更难。而作为消费者个体,打这种官司在成本和难度上都很不现实。谭秘书长说,将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纳入消法,其实际意义只能说是司法的进步,但是如何能够真正起到维权的效果,仍然需要相关部门好好研讨,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否则保护个人信息只能看起来很美。

除此之外,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本意被曲解、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成功案例不多等诸多问题,从而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个人维权难以落地,新规定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谭秘书长也在此呼吁加快立法立规步伐,建议省层面结合新《消法》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实施办法, 对新《消法》的条款作细化解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 、 “退一赔三”等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条款,尽量明晰条款的执行标准,提高新法的实操性。同时,尽快完善消委会的组织架构,加强司法保护。建议仲裁部门广泛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庭,人民法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消费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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