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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男子获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

六安新闻网讯 舒城县一男子恶意使用信用卡套取现金,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2年9月10日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10万元),于2012年9月19日使用该卡套取现金98000元偿还其个人债务,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28日期间,每月偿还最低还款额再套取现金,自2013年10月28日至案发一直未还款。该卡于2013年12月4日形成逾期,中国银行舒城县支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等方式多次催收,杨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4年9月11日,该卡逾期本金98963.61元。案发后,该卡逾期额已全部还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付某、闫某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中国银行舒城县支行信用卡申请资料、账单信息、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挂号信收据、结清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客户明细对账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还清全部钱款,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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