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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法院透视318名盗窃犯 盗窃技术装备主要源于网络

莒县法院透视318名盗窃犯 盗窃技术装备主要源于网络

盗窃作为多发性的侵财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刑二庭选取该院2013年至今审结的各类盗窃案件共186件、318人进行了调查分析。

现象一“新技术”盗窃日渐频发

在盗窃摩托车、汽车及车内财物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分子掌握着“高超”的开锁技术或技术特长,不费吹灰之力,几秒钟即可将摩托车开锁骑走或者把汽车门撬开。

1984年出生的男子陈某,是莒县安庄镇西丁果庄村村民。2014年6月至12月份,陈某携带汽车遥控钥匙信号干扰器,在莒县、五莲县盗窃作案4起,盗窃现金人民币28900元、港币30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31300元。

1987年出生的辛某是莒县夏庄镇大略疃村村民,高中肄业后,在家务农。自2011年夏天至次年1月,辛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数码之星解码器,截取汽车中控锁密码,盗窃车内物品作案4起,盗窃现金3700元及笔记本电脑、导航仪、数码相机、剃须刀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6329元。

1976年出生的李某是潍坊安丘市金冢子镇军屯村的农民。2013年4月29日下午,李某来到莒县文化东路北侧城阳街道办事处东村社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一户人家,盗窃保险柜内现金3000元,烟酒、衣物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8781元。2013年4月30日晚,李某借用他人车辆再次来到该户人家,准备盗窃时被抓获。

据了解,在盗窃案件中,有的利用解码器截取汽车中控锁密码,轻松打开车门;有的使用汽车干扰器,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巧妙实施盗窃。有的利用当前很多住宅小区入住率低的特点和物业管理的疏漏,趁无人之机,撬门入户,见钱拿钱,见物拿物,然后扬长而去。

法官发现,这些犯罪分子所掌握的开锁技术或设备大多来源于网络。

现象二有前科“重操旧业”者占比大

调查显示,在186件盗窃案件中,有前科的作案65件,占比34.9%。

2014年1月22日至同年8月30日,在莒县北关集市、莒县新世纪购物广场、莒县临沂绣花城糁馆门口等地,莒县人赵某、林某两人采用信号干扰器使得被害人汽车不能落锁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6起,盗窃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181175元。对于两人来说,这都不是第一次犯罪。赵某曾于2011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林某199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

2013年4月份至同年7月份,出生于吉林省珲春市的女子彭某伙同他人在烟台市、莒县等地商店,以购买物品吸引店主注意、同伙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作案8起,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20700元。彭某曾于2011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法官发现,一般犯罪分子都有好逸恶劳、投机取巧之嫌,无论是国家的惩罚教育还是家庭的温暖感化,都很难真正转变他们的观念,这些人一旦被释放又会纠结狱友或盗友重操旧业。

现象三盗窃形式和手段多样

根据审理的案件情况看,法官发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又出现了新形式——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方法指挥被害人,将财物置于某处“消灾”,再偷偷掉包或者转移走财物。2013年6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的马某以要水喝为由到莒县小店镇坪子村一户人家,以“主人身体不好,能为其破解”为由,骗取3600元现金。

有的是“表演团体”,前往商店扮演顾客通过询问商品价格吸引店主注意,其他成员则趁机下手,盗窃他人钱包财物等;还有的是“杂技表演爱好者”,采用跟踪贴靠的方式,在马路上紧跟前面行驶的装有化肥、大蒜等物品的车辆,一旦靠近就割开半挂车上的篷布,盗窃车上财物;还有的是“扰乱秩序者”,团伙挤到医院缴费窗口等人员密集处,趁乱盗窃他人财物;还有的是“碰瓷专业户”,以制造假交通事故讹钱或将司机引开盗窃车辆驾驶室内的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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