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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吃”社会抚养费 一审获刑1年

多彩贵州网讯 计划外生育,需缴纳社会抚养费。遵义县沙湾镇村干部杨某履职时,竟把3.3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自己囊中。经遵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6日,遵义县法院一审宣判,杨某获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先后担任遵义县沙湾镇米粮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并承担协镇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账等手段,将秦某等7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3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做贼心虚,2014年11月,杨某先后两次将雍某等4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2.1万元退交遵义县沙湾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法院审查认为,村干部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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