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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

文|郭金超 蒋涛

来源|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据知,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实践中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关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六大看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中取消嫖宿幼女罪、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等规定引起各方关注,备受关注的“毒驾”则因各方认识尚不一致,未纳入草案。

看点一:取消嫖宿幼女罪

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看点二: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看点三: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草案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规定袭警行为将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知,草案未增设“袭警罪”,但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条款,旨在敦促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置。

看点四: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虚假诉讼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经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审稿对虚假诉讼罪加设一档刑罚,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审稿还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单位犯罪,即不仅个人,单位也同样可能被法院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此时,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照上述规定受罚。

看点五:“毒驾”暂未入刑

在“醉驾”已经被明列入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有人提出,“毒驾”的危害性不下于“醉驾”,且其隐蔽性可能引发更大问题,应给予相应法律措置。对此,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则反馈,“毒驾”入刑有技术难度。200余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难以全部入刑,多数也做不到快速检测,执法将面临技术难题。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毒驾”入刑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目前能采用的仍是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应刑事责任。

看点六: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三审稿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审稿第十四条对绑架罪作了修改,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有人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因此三审稿作上述修改,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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