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刑法第九次大修实现精准打击

刑法第九次大修实现精准打击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 摄

经过三次审议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至此,我国现行刑法完成了第九次大修。

据介绍,这次刑法修改涉及面广,修改幅度大,涉及打击恐怖主义、惩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完善贪腐治理、减少死刑罪名等51项内容,对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进行了精确回应,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打击整个恐怖主义犯罪链条

为严厉惩处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九)大幅增加了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定,列举规定了10余种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包括: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和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组织或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组织联络,宣扬或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强制他人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拒绝提供他人犯罪的证据,偷越国(边)境。

这些罪名的设立和修改瞄准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个链条,组织领导、策划实施、经费保障、宣扬煽动、境外联络等环节都在打击之列,力争做到“除恶务尽”。

不能利用网络犯罪也不能当网络犯罪的帮凶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规定,将为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管制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规定为犯罪。

同时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网络服务商不能对网络安全不作为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传谣取证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取消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论由来已久。尽管出于特殊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初衷设立该罪名,但近年来这方面的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同时有人认为“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污名化”。

刑法修正案(九)回应社会的呼声,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今后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意图杀害被绑架人 只要“动手”就算“撕票”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将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条与此前规定相比,看似只有语句顺序上的变化,但将绑架中的“撕票”从结果犯提升成行为犯,即只要对被绑架人“动手”,不论结果如何,一律视为“撕票”行为,依绑架罪从重处罚。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不能免责

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重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对单位责任人依前款处理,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补充规定,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贪污定罪量刑 “数额+情节”模式更科学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罪状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相比于此前5万元起刑点的数额阶梯量刑更科学。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情节要素,综合使用“数额+情节”量刑模式,使量刑更科学,较好地适应了个案裁判的需求。

同时规定,对贪污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终身监禁”是刑罚执行措施非新设刑种

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考试作弊“组织、卖设备、卖题、替考”都处罚

针对时有发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对第二百八十四条作出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或者为他人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规定将组织作弊、卖作弊设备、卖考题、替考等四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对考试作弊这种背信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否定。

不得使用假“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证明身份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作了修改,将证件的范围扩大至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超载超速视同危险驾驶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医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首要分子,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打击扰乱法庭行为 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遏制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十分重要,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袭警 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诉讼参与人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公开披露、报道上述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打假 既针对当事人也针对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犯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

取消9个“备而不用”死刑罪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继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在司法实践中“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记者 荆龙)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