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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九〇后女子贩毒被判刑12年

嘉峪关新闻网讯(记者 马生强)出生于1990年的女青年美佳(化名),正值青春年华,本应享受美好生活,却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日前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00元。

出生于1988年的冯某和出生于1990年的美佳,中专毕业后,均没有正式工作,在与贩毒人员余某接触后,开始与余某合伙贩卖毒品。

2014年5月23日,余某(批捕在逃)、冯某、美佳预谋向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手机与姬某某商议毒品交易的相关细节。当日23时许,余某指使冯某、美佳携带毒品乘坐出租车前往姬某某位于嘉峪关市的住所内,以每克450元的价钱向姬某某出售毒品三包,得毒资10000元。经鉴定,从该三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75克。

2014年5月24日,余某(批捕在逃)、冯某、美佳再次预谋向姬某某贩卖毒品。当日19时许,余某指使冯某和美佳携带毒品前往姬某某位于嘉峪关市的住所内,以每克400元的价钱向姬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包,毒资30000元。经鉴定,从该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3.63克。

2014年5月25日,冯某、美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被告人美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闹钟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冯某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www.jygxw.com/Item/Show.asp?m=1&d=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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