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国贵族墓引发的官民纠纷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 本社记者 祁彪

2015年5月14日、7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称柯桥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官民纠纷案。

原告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洲公司)以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下称柯桥国土局)严重违法、违约将因涉及文物保护事宜而无法开发利用的土地出让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赔偿相关费用。同时宏洲公司以因涉及文物保护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与柯桥区平水镇人民政府(下称平水镇政府)签订的《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丰2号地块有关事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为由,请求判令解除该《备忘录》,平水镇政府和柯桥国土局对宏洲公司因按照《备忘录》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7月31日,柯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两起具有紧密联系的案件,记者进行了现场旁听。

受让地块遭遇地质难题

据了解,2013年12月,宏洲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平水镇四丰2号住宅用地块,开发建设“云鼎山庄”别墅项目。随后,宏洲公司与柯桥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据《出让合同》显示,平水四丰2号地块位于平水镇四丰村,总面积为44753平方米,出让面积为38206平方米,出让金总额为7687万元,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柯桥国土局交付土地时地块应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

另根据《出让合同》附件3,“柯桥区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中载明:项目建设前业主需进行山坡地质安全性评估。

2014年6月,宏洲公司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687万元,并按照合同规定委托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下称勘察院)进行山坡地质安全性评估。

2014年8月20日,勘察院出具了《云鼎山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该地块在开工前需在建设项目的南东区域和北西侧区域进行边坡支护工程,但南东区域山体边坡支护的施工地点位于出让地块的红线范围之外,宏洲公司无法实施。

为此,宏洲公司多次就此事致函柯桥国土局,希望能尽快协调解决此事,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2014年8月11日,绍兴市规划局柯桥分局、柯桥国土局和平水镇政府就此召开了联席会议。

根据该联席会议的精神,2014年9月2日,宏洲公司与平水镇政府签署《备忘录》,约定:因地质灾害治理放坡需要,沿东侧地块征用线征用15米专门用于地质灾害治理,总用地面积5224平方米,政策处置由平水镇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仍属镇政府,边坡治理后的复绿由宏洲公司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关于地质灾害治理事宜,考虑到该地块地形复杂,经双方协商,该地块东侧地质灾害评估、设计及治理明确由宏洲公司实施,并承担费用。

一波未平又遇古墓尴尬

然而,宏洲公司根据《备忘录》约定进行边坡防护放坡作业时,却于2014年12月16日意外收到了柯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宏洲公司的放坡作业已经挖掘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的本体,已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宏洲公司立即停止挖掘作业,并在2014年12月29日前,在文物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恢复原貌。

“在收到通知书之前,我们并不知道受让地块周围还有越国时期的古墓,收到通知后,为了保护古墓,我们立即停止了作业,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方案。”宏洲公司一名负责人说。

2015年1月14日,经过多次沟通后,宏洲公司收到平水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四丰村2号地块可以恢复施工的通知》,该通知的附件为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柯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出具的《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山体修复加固方案》,方案说明: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于2013年3月已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标识了其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宏洲公司在该保护单位所在山体西侧开发房产挖土,已经触及贵族墓本体,给大墓平台基础造成坍塌的严重隐患,宏洲公司进行边坡防护的挖土作业绝对不准越过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红线。

宏洲公司认为,该地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于涉及文物保护而根本无法实施,而灾害治理工程又是在该地块上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提,因此,该地块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已经没有可能,遂书面要求柯桥国土局退地并赔偿损失,但迟迟未得到回复,遂起诉至柯桥法院。

庭审双方各执己见

庭审过程中,宏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柯桥国土局有法定义务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出让土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包括宏洲置业在内的所有竞买人,但柯桥国土局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即将事实上存在地质灾害危险的地块进行公开出让,以致宏洲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受让了该地块。

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早在2011年1月即被公布为第六批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3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根据国发{1987}1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或者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在这些地方选点,事先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柯桥国土局作为该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地块前应征得文物部门的书面同意,而柯桥国土局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将地块出让,且地块因毗邻文物保护单位实际不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

此外,宏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还指出,早在2014年1月30日,柯桥国土局公开将地块出让给宏洲公司后,平水镇政府下属某单位还与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签订了“考古发掘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表述:“绍兴县平水副城四丰2号地块范围存在古墓葬需要抢救性考古发掘。”而平水镇政府非但没有将此真实情况告知宏洲置业,反而在2014年9月与其签订备忘录,并且承诺负责“政策处置”, 使宏洲公司去实施一个根本无法实施的工程,因此双方签订的《备忘录》应予以解除,宏洲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平水镇政府承担。

柯桥国土局作为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交付给宏洲公司的出让土地存在地质灾害危险以及存在国家级保护文物的情况,也应当是明知的,应当对宏洲公司因履行备忘录的约定进行边坡支护施工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水镇政府在庭审时表示:其在备忘录中的承诺为协调、帮助行为,并无权批准决定。其对于备忘录中的协调、帮助事宜,并不承担任何民事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柯桥国土局在庭审时表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其出让土地时,没有必要告知该地块存在古墓葬群并与国家级文物越国贵族墓相连,也没有义务对出让地块是否涉及地质灾害防护和文物保护问题进行确认,让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前鉴定出让土地不存在相关问题才能出让是不现实的,不具可操作性。本案的诉讼起因是原告在土地开发施工时造成的。

宏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回应:出让地块无法开发的原因,是该地块的地质灾害防护工程的施工界面与毗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有重合部分,而并非由于原告的土地平整行为才导致无法开发,正是由于两被告刻意隐瞒、违法出让和擅自处置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土地,才致使国家级文物受损,宏洲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庭审时,平水镇政府出具了一份其委托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将台山越国贵族墓抢险加固方案》证据,恰恰在这份证据内的图示中,原告发现并当庭向法官指出,柯桥国土局出让的四丰2号地块征地线和净用地线范围与越国贵族墓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有部分重合的。

其实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根据国发{1987}1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规定,柯桥国土局在出让土地之前,是否征得了相关文物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挂牌拍卖之时,柯桥国土局是否应该将出让土地的相关情况告知竞买方,以避免如今局面的出现?

无论如何,我们相信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平的裁决,本刊也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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