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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借款担保期间不要账 担保人责任免除

东营网讯 市民王某因做生意急需款项,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一个月后偿还。二人共同的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备注:“借款人不还,则由担保人偿还”。但借条上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三方在借条上还写明,如发生争议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向李某还款,李某也一直没有对借款人王某申请仲裁。后李某提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仲裁庭驳回了李某要求担保人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张某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在此保证期间,李某没有对借款人王某提请仲裁,故保证人张某免除保证责任。

东营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区分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还要知道何时提起仲裁或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失。(记者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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