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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他人骗取钱财 乌鲁木齐两男子被判刑罚款

新疆网讯(通讯员陈铁军 王雪山)乌鲁木齐市两男子,75后的汪嘎子和石涛,在乌鲁木齐市均无业。两人因合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汪嘎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石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汪嘎子、被告人石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2015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汪嘎子、石涛乘坐车牌号为新AXXXXX的雪佛兰小型轿车来到本市西八家户路加油站旁的一个巷子内。被告人汪嘎子、石涛共同商议后,以被害人华金枫涉嫌嫖娼为由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华金枫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

汪嘎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沙区法院判刑七个月。后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博乐法院判刑二年,于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石涛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沙区法院判刑三年,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嘎子、被告人石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他人实施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现金5000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汪嘎子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嘎子、石涛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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