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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担保人 先看清这些法律常识

律师解答现场 宋芳科 摄

商报讯 (记者 宋芳科 都一鸣 实习生 李建睿)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律师咨询为你解忧!昨日上午10时,西部商报百名律师进社区行动第三十六期活动如约在临夏路街道木塔巷社区举行,由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魏毅、李伟东、张金金、姜关斌律师组成的强大法律服务团队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面对冒雨而来的咨询市民,坐镇律师认真倾听细致回复,为咨询者提供了中肯的法律意见。

【热点解答】

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债权人希望通过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借贷债务人则希望有担保人的担保顺利拿到贷款。于是借贷关系形成初期,担保人是借贷关系双方都青睐的香饽饽。可是在众星捧月中出场,后期遇到风险将要承担责任时,担保人又该如何面对?今日我们邀请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魏毅、李伟东、张金金、姜关斌律师为大家解析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法律角色。如果你因为亲情、友情等各种人情推脱不掉,即将成为担保人,那么就先看清这些法律知识再决定吧!

担保时效有约定 逾期不追究可免责

市民张女士: 我的闺蜜生意周转借了2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是1年。我是担保人,并且在担保书中约定,我的担保期限是自还款日到期后2个月有效。逾期不追究则视为债权人放弃担保人责任。最近这个时效已过了5个月,债权人将我和闺蜜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我想问一下我们担保条件中约定的时效是否有效力?

【张金金律师】张女士在担保条件中约定的时效合法有效。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您在担保条件中约定的时效合法有效,因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对您的闺蜜即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您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随意改变贷款用途 担保免责有约束

市民薛先生:我的一个老乡是经营水果收购生意的,去年收购旺季我作为担保人为老乡贷款30万元。后来这笔资金亏损严重,老乡无力偿还我成了连带责任人。后来我发现老乡并没有用我担保的这笔钱收购水果,而是投资了一家投资公司。所以我想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姜关斌律师】这种情形要看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贷款用途的约定可以理解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若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您的老乡双方协商改变了借款用途,且未经您的书面同意,您作为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仅是借款人即您的老乡单方改变了借款用途,您作为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为了维护保证人的预期利益,您作为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只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且借款人实际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您作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醉酒时成了担保人 符合条件可申请撤销

市民程先生: 去年我们单位同事张某要开洗车店准备贷款20万元。那段时间张某天天找我吃饭喝酒想让我当担保人,后来一次我喝多了,张某让我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名字。如今张某的生意亏损无力还债,债权人找到我要求连带偿还。可我当时签字的时候是在醉酒状态下,这是否可以免责?

【魏毅律师】这种情况应分别对待,一种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程先生您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另一种是债权人不知道上述情况。据此,若程先生当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何撤销?何时可以撤销呢?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程先生您应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后撤销权消灭,您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意思表达真实

名字签错也应担责

市民何女士:老乡李某因为生意需要借了我12万元,同时他还找了他的一个朋友当担保人。后来李某不给我还钱,我找到担保人对方不承认,还说他的名字与担保书上的名字不一致。我这仔细一查才发现在担保书上担保人的名字和那人身份证名字差一个字。可签字的确实是那人所为。我该怎么办?

【李伟东律师】若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签字确是那人所为,担保意思表达真实,即使名字签错,也应承担保证义务。比如,担保书上是否写有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笔迹鉴定进行确认等。如果因签名问题法院判决保证不成立,还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取得救济。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律师建议: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律师提醒大家,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最重要的是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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