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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刺死同学“宽严相济”二审改判8年

14岁少年在打闹中失手刺死同学,因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少年上诉后,省高院二审作出了改判,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记者昨(10)日从省高院获悉,该案已入围四川法院惩处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14岁少年失手刺死同学

2013年11月12日,四川某校课间休息期间,八年级的学生、14岁的卢小波与同年级14岁的邓小军等人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卢小波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邓小军左胸部。卢小波立即搀扶邓小军去医院。走到学校门口时,被闻讯赶来邓父和在场的人送至该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卢小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

行凶少年二审减刑6年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卢小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卢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卢小波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5897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卢小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构成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改判卢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点评

改判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本案属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但后果严重。”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法律一方面要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为确保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设置了从轻、减轻等相关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案中,一审法院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决。

本报记者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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