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甘肃华龙老板周为君终审获刑十四年 罚金由95万元改判为15万元

《涉嫌三宗罪甘肃省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审》追踪

甘肃华龙老板周为君终审获刑十四年

较一审刑期减少一年,罚金由95万元改判为15万元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 樊丽) 9月6日,省高院公布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为君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虚假出资定罪处罚不当予以纠正,遂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情】

合同诈骗219.89万 非法吸收存款2000余万

经审理查明,出生于1961年的周为君,捕前系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农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简称千佛山陵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筹建皋兰县千佛山殡仪馆期间,周为君在千佛山陵园公司、华龙农业开发公司资金欠缺、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3000万元项目贷款可到账的事实,先后欺骗兰州市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河北某公司及罗某某、蒲某某5家单位和个人与其签订施工、供货合同,以不支付合同款、或支付少额款项的手段,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19.89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91.235万元。

2006年5月9日,周为君以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总公司(简称华龙农业总公司)名义,在天津市采用报纸刊登广告的形式,以将出租土地给投资人,30亩起租,三年租金3万元,租期三年,承租人可自行经营,也可将土地交由天津分公司管理,分公司年固定回报给投资人9%的红利,按月支付,投资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人全部租金为宣传,在固定收益,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徐某某等154人,与华龙农业总公司签订华龙农业园土地出租合同、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后投资,2006年5月至2009年,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2057.5万元,偿还本金78.94万元,利息496.284万元,尚欠本金1533.089万元未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将周为君名下华龙农业总公司和千佛山陵园公司在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408亩土地予以查封。

【终审】

虚假出资定罪处罚不当予以纠正

2014年9月17日,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为君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5万元。宣判后,周为君上诉认为,2014年3月《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未实际缴纳足额注册资本,不再以犯罪论,原判在2014年9月作出判决,仍认定周为君有罪,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另外,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4月20日,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为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数罪并罚。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于认缴制公司的虚假出资罪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原判仍对上诉人周为君以虚假出资定罪处罚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为君犯合同诈骗罪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判决主文二项“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及其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部分;撤销兰州中院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为君“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部分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部分;上诉人周为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