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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官员被抓捕是不是权力在任性?

作者:洪巧俊

9月12日以来,《亿万富翁实名举报沅陵县长龚琪千万索贿受贿的事实》的帖文,引起广泛关注。9月13日,沅陵县委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举报人向杰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向杰的出生年月、籍贯及2004年2月,向杰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刑拘;2007年4月,向杰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9月14日《边城晚报》)。

沅陵县有关部门这种迅速回应,并没有得到点赞,而是遭到吐嘈,还把县长龚琪进一步推上了风口浪尖。沅陵县委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的回应,涉嫌侵犯举报人的隐私。有网友说,无非是想把举报人包装成个无赖,从而达到转移公众对沅陵县及龚琪的关注,避免引爆其他问题的目的。应该说网友的话是一语中的。再说,举报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再说,举报也不是向杰一人,有6人实名举报。这个时候对向杰启动抓捕程序,显然有报复之嫌。如果向杰触动刑法,为何在举报之前没有进行抓捕?是不是只要向杰不举报县长龚琪,沅陵有关部门就包庇向杰犯罪?需要追问的是龚琪千万索贿受贿究竟是不是事实?不是沅陵县委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说了算,而是上级纪委调查后才能再作论断。向杰也称,已经向纪委、检察院等上级机关寄送实名举报材料,相信龚琪的“多宗罪”真相大白只是迟早的事。

无独有偶,山东拆迁户韩振伟举报名官员,被青州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认为,韩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潍坊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2015年8月3日澎湃新闻)

潍坊市中院发回重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青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韩振伟判刑有失公正,再说韩振伟举报的就是青州市3名官员,难免不让人产生联想。应该说,拆迁户要自己合理的补偿,这并不违法。至于他要的数额合不合理,也不是要者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韩振伟要求的是拆迁补偿款,那就是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向谁要这笔钱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而涉案的195万元均是青州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支付,且该支出已入账。也就是说这195万元是房地产商给韩振伟的补偿。如果不是补偿,那么3位官员找房地产商支付,就是“花钱买平安”,三名官员凭什么要房地产公司支付?无非是房地产商在征地拆迁中受益,或者是在征地拆迁中这3名官员为房地商“帮忙出力”了,觉得“解铃还须系铃人”。再说,被举报的3名官员中已有一人落马并被公诉。另外,当时参与善后的原青州市房管局局长燕连深,也于近日被带走调查。由此可见,韩振伟的举报并非无中生有。如何看待青州乃至山东的法治环境,就要看这些有争议的案件,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这也是对中央严格法治理念贯彻落实的具体表现。

无论是向杰举报沅陵县长龚琪被启动抓捕程序,还是韩振伟举报青州市3位官员抓捕后被判刑,都有官官相护的嫌疑。人家举报你,你利用手中的权力就抓捕人家,这是权力在任性。这种任性不仅不利于反腐,而且有损于司法的公正,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编辑:竹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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