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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轰动案件”处置:强化公信力契机

(观点)“轰动案件”处置:强化公信力契机


【编者按】近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结果引发舆论聚焦。
  今年6月20日中午,南京市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辆时速达到195.2公里的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为两节,导致马自达车内司机及一名乘客当场死亡。
  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该案的司法鉴定终于出炉,但受害者家属对此鉴定结果表示难以接受,将考虑申请重新鉴定。
  同样表达难以接受的,还有许多持续关注此事的网友,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专业术语也迅速走红网络。虽然交管部门在事后对这一精神疾病进行了解释,但收效甚微。事实上,即使这起案件的办案过程没有任何问题,也难以平复网友的质疑,其最根本原因被视为司法公信的流失。而重塑信任,则比推倒它要难得多。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黄莹莹 发自北京

执法部门对舆情应有敬畏之
  刘雪松(媒体评论员)
  
尽管人们一千个不愿意、一万个不接受,然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鉴定意见,还是被安在了南京“6·20”宝马肇事车主王季进的身上。很多人听到这个消息,第一时间拍案而起,怒斥南京交管部门办案荒唐。其实稍微懂点权力生态的人应该明白,在当场造成2人死亡、画面惊悚到路人皆知地步的这场举世闻名的车祸面前,在南京这个不大不小的城市,在今天的法治环境下,这么多权力能够为一个肇事司机鼎力造假的可能性,已经几乎为零。今天的中国,已经没有人能够吞得下这么大的豹子胆。
  但是一夜之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看似陌生的新概念,依然被人们以鄙视的方式广为传播。“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句话,看似调侃,实则讽刺,是一部分始终持怀疑态度的网友对职能部门信任度的一次清零。虽然相关部门事后针对医学鉴定带来的汹涌质疑作了针对性的9点回应,但这个迟到的释疑依然呈现出被动的弱势状态。弱势,不只是因为回应的迟到,更在于交管部门面对舆情追问所一路表现出的被动姿态。
  不论是有意傲慢,还是无意疏忽,这起案件的处理,从第一时间开始,各种猜疑就从未间断过。从肇事车主姓许,旋即变成姓王;从现场发现疑似“毒驾”的白粉,到转眼被解释为小包玉米粉;从画面中疑似富二代的肇事司机头戴钢盔,变成疑似被掉了包的中年人;从人们主观希望出现的劣迹斑斑,到今天这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人们一路围观过来,也是一路怀疑过来。南京宝马肇事案,符合了豪车任性与办案猫腻的所有特征。因此,即便这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最终反复鉴定属于铁板钉钉,都已经难以消除不少人留在脑子里的“猫腻心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相关部门可能是在为自己曾经的傲慢和疏忽埋单。
  但职能部门面对种种质疑,却表现出一种“懒得解释”的任性。这说明,职能部门在办案的细节、在面对舆情的质疑中,看来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中国社会,人们真正恐惧的不是“精神障碍”会不会有“急性短暂性”的存在,而是怕执法的背后有猫虎作伥。
  南京宝马肇事案,公布的肇事司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虽然未必最终成为司法采纳的结论,也未必能够完全解脱或者减轻肇事司机的刑与罚,但是,透过这起事件前前后后的处理过程不难发现,社会对于执法公信力的怀疑态度,很多是执法部门本身人为造成的。南京交管部门把心思花在事后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医学常识的普及上,但其实对于办案必须阳光透明、必须敬畏舆情的基本常识,在认知上是相当不到位的。执法部门要想拾回丢失的公信力,重塑一部分民众已经清零的信任度,就应当牢牢记住行使职能的基本常识——把每一个案件置于阳光执法之中,经得起民众监督,经得起法律审视,经得起历史检验。

主管部门亟须公布更多细节
  姜春康(媒体评论员)
  
该鉴定结论称被告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司法部门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这显然难以让网友们对其撞车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释然。因而根据目前舆论走向,亟须厘清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相关的一些问题。
  首先,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确是一种病——急性发作,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导致行为紊乱的精神障碍,一般历时短暂(不超过1个月),没有器质性病因证据,有的病人起病可能与急性应激有关。南京宝马肇事案肇事司机也可能患的是这个病,也可能结果不够权威,但无论如何我们都想问:如果鉴定属实,那么既然肇事司机有精神方面的病,那他是如何通过驾照考试的?监护人又如何能让其带病开车?是哪个权威机构鉴定的?如何鉴定几个月前的一起案子?肇事司机到底有无背景?和该事件有无直接关系?如此这些,都需要给予一个说法。
  其次,从目前网络舆论来看,网友呈现一边倒地质疑。“哪个杀人犯不是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否则他就不会杀人了”“敢不敢把鉴定专家的电话告诉我?”有网友更是直言,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我理解就是说:1,我杀人不负责,因为我是精神病;2,那你以前怎么没有得病?我作案时刚发病,而且是急性的;3,那你作案后,怎么看不出精神病?我是短暂性的,就只有作案时发病。如此理解虽然带着一定的情绪,却代表了当前相当一部分质疑网友的心声。官方亟须公布更多值得推敲的细节,才能不至于让公众在质疑声中捕风捉影,从而引起一边倒的起哄和舆论的跑偏。针对网友们质疑的声音,最好委托异地或者更高级别、更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鉴定,才更显公平,如果结果属实,大可开诚布公地宣布。同时,南京方面也当公布更多舆论关注的细节,用权威发布来打消公众的质疑。

用制度和切实执行重塑司法公信力
  李奋飞(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具有启动对嫌犯进行精神状况鉴定的职权。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某些特征的观察,判断是否有启动鉴定的必要。启动鉴定以后,就是一个专业性的判断过程,这个过程,是由专业机构或专家来进行判断的。当然,专家的判断也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但在鉴定程序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通常也只能相信专家。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这毕竟是个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仅凭常识、经验是难以进行判断的。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了什么特征,就应该启动鉴定程序。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判断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公安司法机关。如果公安司法机关认为不需要进行鉴定,就会拒绝。这个案子中,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了鉴定申请,有关部门也认为需要才启动的。当然,法律没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向公众公开整个鉴定的详细过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需要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如果其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对于司法来说,欲增强公信力,唯有进行扎扎实实的制度设计。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彻底抛弃目前“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让审判真正成为决定被告人命运的阶段?再如,对一些颇具争议的影响性案件,是否可以考虑引入陪审团制度,以使被告人真正得到人民的审判?又如,是否可以考虑让定罪与量刑程序进行适度的分离,以增强量刑的透明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当然,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也是形同虚设。
  制度得以实施是最基本的诚信。如果我们的执法者能够切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再拿“程序”不当回事,就可以大大地提高司法的权威。反之,如果执法者反其道而行之,则会大大贬损司法的权威。甚至,会让那些本来应该默默无闻的轻罪小案,成为一个极具轰动效应的公共事件。
  每个轰动案件,都可能演绎出当代的“徙木立信”。我们要让“轰动案件”成为强化司法信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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