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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中的职能作用。

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介绍称,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结构上由原来的6章33条修订为7章42条。

■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现行《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共3条,规定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有7项。修订草案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为4条,且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事项。其中,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情形规定了9项,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规定了3项,增加了多项涉及民生的内容。如第九条将劳动争议、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的;第十一条将未成年人、残疾人、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十条将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修订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设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第十九条增加了符合13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于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警察遗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等。“以上修订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体现了扶弱济困、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崔国红说。

■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还补充完善了各援助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郭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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