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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认定有标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将扩大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2015-09-22 02:02

本报9月21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项涉及民生的内容被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得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该条例明确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扩大受援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修订草案)》中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且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事项,多项内容涉及民生。

其中,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同时,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中,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残疾人、不能完全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相关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

此外,修订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设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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