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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中院加强规范化建设 保障被告人诉权

2015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紧密联系法院实际,专门出台《关于规范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罚金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推广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首创的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的应用,全市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得到了明显提升。同时,在刑事和解与专家辅助人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台州:努力杜绝“同案不同判”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传统的综合估算式定性分析量刑方法因为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因人而异甚至差异悬殊的情况,可能导致量刑失衡甚至不公。”台州中院刑一庭庭长程小国坦言。以往,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不同的法官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尤其是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刑事量刑的不规范问题很容易被放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台州中院副院长吴曙光说。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建设,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三位一体工作格局的具体举措。

2009年,台州中院确定温岭市、路桥区两个基层法院实施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后,各法院结合试点经验和各自特点在规范量刑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量刑平衡情况已大有好转,特别是同一法院、同一审判人员就同类案件作出的处理差异度越来越小。

为进一步深化量刑规范化工作,2014年11月,台州中院又确定黄岩区法院为改革的试点单位,并要求该院开发一款规范化量刑管理系统作为量刑参考。经过软件开发和试行,2015年5月,台州市两级法院开始全面使用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

除了推广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外,台州中院刑一庭和刑二庭抽调精干力量分别组成调研组,对规范缓刑适用和规范罚金刑适用两个课题进行调研。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台州中院最终形成了《关于规范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罚金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硬件”、“软件”两手抓,进一步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

从2014年开始,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台州中院建立量刑上报平衡制度,明确从严惩处、严控缓刑、加大财产刑力度等原则。2014年,全市法院审理污染环境案件85件175人,实刑率为86.75%;2015年1至6月,该市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案件54件119人,实刑率达90.6%。

黄岩:创建规范化量刑操作系统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秉持“增强量刑公开透明、实现量刑公正均衡”的工作理念,在全省法院首创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2015年1月至7月底,该院共有205件刑事案件通过该系统进行量刑,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不断提高,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刑事上诉案件数量比2014年同期下降了13.33%,一方面实现了量刑结果的公正与均衡,另一方面从更深层面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打开电脑,黄岩区法院的法官刘世界用了几分钟时间,熟练地向记者演示了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

刘世界告诉记者,在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试行之前,台州市各法院使用的是规范化量刑表格,往往因手动填写数据、借助计算器等因素耗时较长。黄岩区法院研发的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软件,通过电脑点击选择刑事案件的犯罪情节及对应刑期、量刑情节及对应调节比例,建议宣告刑随之由系统自动生成,从而实现量刑工作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该系统在每一个罪名中分别设置了司法文件选编按钮,选编了类似于单个罪名的刑法“一本通”,避免刑事法官临时翻找书本查找法条,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与量刑精准度。

但高效是建立在法官深厚的法律功底之上的。刘世界介绍说,该系统收录了17种常见刑事犯罪,这17种犯罪的案件数量占了法院日常收案量的85%以上。该系统量刑结束后提供的量刑一览表能够清晰显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基准刑、优先量刑情节及调节比例、修正基准刑、法定量刑情节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及调节比例、建议宣告刑、宣告刑等信息,能够再现量刑过程和量刑思维,量刑一览表准确反映出案件量刑全过程。

自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试行以来,该院刑事案件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刑事裁判的规范性和量刑的均衡性不断得到提高。该系统通过点击相关选项、计算结果自动生成、参照比例统计等科技手段将量刑过程压缩至几分钟,使各刑事法官在量刑起点、调节比例方面趋于统一,进而使量刑更加高效、均衡。同时,助力排除人情干扰。刑事规范化量刑操作管理系统试行之后,承办法官拒绝案件说情打招呼现象有了护身符、挡箭牌,该系统中对具体犯罪行为设定的特定刑期、量刑情节设定的特定调节比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有利于刑事法官抵制、排除人情干扰,达到依法公正裁判的目的。

温岭:阳光下的“私了”

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刑事和解制度之后,温岭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该制度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有效运用,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

2013年12月,温岭法院与温岭市司法局召开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规定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温岭法院立案庭收到刑事案件时,筛选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每案详细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刑事和解的权利,告知操作流程,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书写申请书。加强流程管控,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立即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调解室。人民调解员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和解工作,并在开庭审理2日前将和解结果及材料反馈给刑事审判部门。据统计,刑事和解案件结案周期较2014年同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平均缩短5.5天。

“长期以来,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均要开庭审理并判刑,但没有给受害人实际意义上的补偿。通过和解制度,使当事人既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法院的关心、温暖。因此,我认为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在温岭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该院院长陈文通说。

“本以为我会丢了老师的饭碗,还会遭受牢狱之灾,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是刑事和解制度拯救了我们一家。”谈到刑事和解,冯老师至今仍感慨万千。2014年4月,冯老师驾车从乡下老家返回温岭市区,途中不慎发生了车祸,造成车上的亲朋两人受伤、一位路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王若胜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为过失造成的,如果对其判处实刑,那么冯老师不仅会丢失了公职,也无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这样对双方家庭都不利。

了解到冯老师的情况后,王若胜随即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冯老师向受害人及死者家属当面道歉,并支付了赔偿款545667元,得到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最后冯老师被判了缓刑,保住了公职。该案的成功和解,让双方家庭得以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温岭法院对刑事和解制度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实践,先后有112件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刑事和解,被害人方均一次性获得经济赔偿,合计1450余万元。同时,温岭法院对97名被告人判处缓刑,非监禁刑的比例达76.99%。所有和解的案件,无一反悔、无一申诉、无一上访,受到了当事人和群众的好评。

椒江:引入专家辅助人

“下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法官宣布:“请专家辅助人向法庭陈述身份信息。”

专家辅助人:“李梅,女,台州医院医生……”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不同于以往的审判,此次该院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70岁的王红芳(化名)原系椒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据证人蒋某、管某的证言,二人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后,决定将胎儿引产,便联系了王红芳。王红芳分别为二人送去引产药物,蒋、管二人服用药物后,过了几个小时,感觉到肚子疼,不久胎儿就掉了。随后,王红芳分别为二人实施了清宫手术。

为证实蒋某、管某陈述符合临床给药次序及药物引产的可行性,更好地阐明相关专业问题,公诉人申请专家出庭辅助。经法庭准许,台州医院医生李梅出庭参与诉讼。

庭审中,专家辅助人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官的询问,并就药物引产是否可行、引产药物如何使用、引产与流产的区别、清宫手术需要的设备等专业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法庭采纳了专家辅助证人李梅关于蒋某、管某引产过程可行性的专业意见,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最终认定被告人王红芳无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2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不是全才,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对法官判案大有裨益,专家辅助人能够从专业性上起到智囊、参谋作用,有效弥补法官专业性短板。”该院陶法官告诉记者。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从功能上讲,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帮助控方或辩方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能为法庭采信鉴定意见与否提供参考。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适用并不多。

针对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日益增强的趋势,如何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制度优势?椒江区法院已经找到了答案,那就是扩大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专家辅助人方式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刑事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逐步扩大至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余建华 孟焕良 王先富 林静 李洁 余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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