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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单方解释权不整改可罚款万元”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将面临1万元罚款……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成军表示,这一条例主要针对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纠纷由以往一般日用消费品质量问题扩大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领域,新兴业态涉及的管理方式表现出与传统业态不同。

网购、电视购物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但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

另外,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退货的;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合法要求之日起15日内,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质量

以往,消费者在商场参加抽奖得到的奖品,或者购买打折、特价商品时,可能会被告知商品不能退换。

按照《条例(草案)》,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这也意味着,即便消费者得到的奖品或赠品,也将可以换货。

同时,经营者如果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的内容,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同样被禁止的内容还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或者提供收费标准。

任意调整用户信用等级或将罚款1万元

我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按照中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并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商品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3万元罚款。

经营者不能提供货源资料处3万元罚款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将被处1万元罚款;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处3万元罚款;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者如果违反如上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停业整顿。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据悉,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

经营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

关于消费争议的解决,《条例(草案)》规定,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请求或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程序,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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