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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两村干部倒卖土地获刑

本报讯(记者 王麒丞)永登县两名村干部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村里的土地,获取利益。9月22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两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各领其刑。

1997年11月6日,时任永登县中川镇会计兼二社社长的尹某通过连城镇政府,将原本划拨给连城镇移民的35亩耕地承包,并与时任该村村主任的牛某协商后,将35亩耕地以每亩1150元的价格倒卖给通渭县的孙某等人,共得款37500元,尹某和牛某各得款18750元。后孙某要返回通渭县,牛某将卖地所得15000元退还于孙某。2006年12月,牛某再次将孙某退还的土地以24700元的价格卖于通渭县的周某、蒲某二人。牛某从以上倒卖土地的行为中共得赃款28450元,尹某从以上倒卖土地的行为中共得赃款18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牛某、尹某同谋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人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5亩,属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决牛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尹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牛某上缴赃款284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尹某涉案赃款18750元,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尹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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